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冲突中的选择: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思考

  

  一、前科是对曾经的犯罪人的一种身份标定


  

  尽管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中关于前科问题的规定是多方面的,但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前科制度。{1}刑法视域下的前科及前科制度问题主要是由刑法典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引申出来的。刑法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


  

  也正因为如此,关于前科的含义见仁见智,而关于前科制度的概念几付阙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编的《法律词典》在前科词条下写道:曾经被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判处刑罚的一种特殊法律状态。一般说来,凡因实施犯罪而被判处过刑罚的人均被认为是有前科的人。{2}学者付强在综合分析了中外学者关于前科的定义后,通过语义分析、规范分析、价值分析,指出前科是指曾经被法院宣告犯有罪行或判定有罪的法律事实。据此,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应当认为有前科:其一,曾被法院判定有罪或作有罪宣告且被科处刑罚(实刑或缓刑)的;其二,曾被法院判定有罪或作有罪宣告且被科处非刑罚处分的;其三,因犯罪被法院科处刑罚,但后来又全部或部分免除的(含刑罚被赦免的情形);其四,因犯罪被法院科处刑罚,但经过行刑时效的;其五,单纯被法院判定有罪或作有罪宣告的。{3}


  

  显然,关于前科的核心含义不管是有罪说还是有刑说,都是犯罪人曾经的事实,这些事实使得曾经的犯罪人被法律和社会标识出来,并被深深地记忆,由此带来不幸的、甚至是灾难性后果。这种标识前科并由此限制有前科者的权益的制度就成为前科制度。事实上,对犯罪人的身份标识,中外自古有之。在我国古代,据《尚书·舜典》记载,象以典刑。《尚书大传》曰:“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蒙幪。”《白虎通》说上古象刑是,“犯黥者皂其衣,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墨其体,犯宫者锥其履,大辟之罪则布其衣据而无领缘。”到了宋代,有刺配制度,明代则有申明亭制度。{4}在古代印度,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善的种姓制度。在日耳曼法中,在各种刑事处罚措施中,处于法律保护之外最有特色。若一个人被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也就意味着失去一切权利,得不到任何法律的保护。他们不能居住于人世之间,而是隐居于森林之中,须与一切普通人的居住隔绝。{5}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