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冲突中的选择: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思考

冲突中的选择: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思考


易益典


【摘要】前科制度作为一种身份标识制度,其主要目的是把犯过罪的人与没有犯过罪的人区别开来,并由此限制有前科者的权益。标签理论揭示了该制度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推进了前科消灭制度的发展。在我国,前科消灭制度形成了对我国现有法律和社会心理的挑战,但基于新的价值理念,即人道主义和刑法谦抑精神,我们应当尝试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关键词】前科;标签理论;前科消灭;挑战与选择;人道主义
【全文】
  

  【编者按】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前科报告制度给他们打上了罪犯的烙印,限制了他们再社会化的路径。国外早就开始了对于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探索,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我国已有不少省市在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避免标签效应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也顺应时代潮流,为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迈出了难得的一步。本期主题研讨关注的是前科消灭制度改革,希望能对构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所裨益。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少年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事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近些年来一直在不断努力探索。2003年12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首开了国内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践的先河,2007年5月,四川省彭县创设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2010年以来,山东各地法院纷纷创新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由此贵州省率先在全国实现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消除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这引起人们对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重新关注和思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