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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宗法文化与近代中国立宪

  

  中国传统的文化其根本特点是强调宗法伦理,属于宗法文化。在宗法文化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只能是宗法秩序。这与西方的宪政文化与宪法秩序具有质的差异性。而正是这种差异性,导致西方宪法传入我国后被重构,从而致使近现代宪政运动走向失败。这就启示我们在今后的宪政建设中,必须实现传统文化的转型,并培育宪法得以生成的文化基础,即宪政文化。


  

  一、传统宗法文化对西方宪法的重构


  

  有学者认为,西方的宪政是基于西方的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1]这种文化我们常称之为宪政文化。西方的宪政文化催生了宪法。以宪法为根本法调整的社会秩序则被称之为宪法秩序。[2]而传统中国则与之相异。中国的传统文化其实质为“礼”制文化,或宗法文化,因为在传统中国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就是宗法关系。以宗法关系为基础,形成了一整套迥异于西方的社会秩序,即宗法秩序。[3]“由于宗法伦理的作用在于确定宗法等级制度,使得家族内部尊卑有等、长幼有序,这种家族内部的宗法关系被放大为国家机构内部的君主与部属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宗法制度下,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相混淆,世俗的政治权力主宰了一切。”[4]所以,“古代中国的封建时期缺乏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由于等级制度和分配权力基本上是一回事,因此,一个人在等级秩序中的地位大致决定了他与权力的亲疏远近。由于统治集团就是社会的最高等级,因此,没有一个机构可以作为国家权威置身于等级制度之外。”[5]


  

  由此可知,传统中国在宗法伦理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宗法秩序在权力分配上不可能出现类似于西方宪政体制下的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制度设计,而只能是一元化的模式。从奴隶社会开始,中国即实行“权统于一尊”的权力分配方式。自王开始,权力由上而下传递,每一级奴隶主根据与王的亲疏关系,而被受赐一定的等级特权。这种从一个权力中心发源,由上而下的权力传递,形成权力分配的中国模式。由于下级对上级的无条件服从和所有权力归之一元的结构,在中国的权力制度模式中,缺乏对君主恣意妄行的限制。[6]


  

  中西方两种异质文化原本各自有着不同的存在领域,然而自鸦片战争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轰开满清政府封闭的国门后,中华民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死存亡的危机。在“师夷长技以制夷”这一实用性思维的指引下,为救亡图存,近代中国人被迫学习西方宪法


  

  自晚清以降,中西方两种异质文化在中国宪法领域中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冲突的结果是宪法传入中国后被中国传统文化所重构。[7]这一重构使得西方宪法在传入中国后,其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结构设计被破坏,并异化成国家公权力的一元化模式。这就导致在近百年近代中国的立宪运动中,一直存在一个在西方立宪过程中不可能具有的“独特”现象,就是中国几千年来沿袭的权力一元化的封建专制制度在近代不仅没有死去,反而与本应是民主产物的宪法巧妙地糅合在了一起。在近代中国,宪法不仅丧失了其制约国家公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神圣功能,反而成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一块“新”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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