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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型社会”与立法自治

“两型社会”与立法自治


谢晖


【关键词】三种关系;立法自治;两型社会
【全文】
  

  谢谢主席!各位好!


  

  应会议组委会要求,我向各位汇报这个题目:两型社会与立法自治。我讲如下四个问题,可能涉及十二个概念。


  

  一、人类面对的三种关系


  

  我把人类面临的关系一分为三:一是天人关系,即自然和人类的关系,或人与对象的关系。对此,有董仲舒的天人合一说,也有近代西方兴起的、特别是休谟提出的主、客两分说。对天人关系的不同解说,可能意味着人们对处理天人关系的不同对策。二是群己关系,即社会和个人的关系。对此,荀况有非常好的说法:人力大不如牛,奔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原因何在?在于人能群而彼不能群。人能群的原因又何在呢?在于人的分,即每个人的个体主体性。这典型地表达了群己关系的一般内涵。而福建人严复在翻译密尔的“论自由”时,则将这种关系翻译为“群己权界”,它或许更精准地表达了这种关系。三是身心关系,这就是一个人行动与心理、肉身和灵魂之间的关系。


  

  我们今天所谓两型社会,在如上三种关系中究竟属于哪一类?我想应当属于天人关系的范畴。两型社会这个概念的提出,已然表明我们国家所面临的重大问题,那就是人和对象的关系越来越紧张。大家知道,我国是一个人口世界第一,但人均资源在世界上殿后的国家,如今又面临着迅速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要求,这使得人与对象的关系,即天人关系在我国显得格外紧张。放眼华夏大地,空气污霾化、资源短缺化、土地沙石化、江河黑流化、林草荒漠化是我们无可奈何地面临的现实。面对这种情形,能不能在立法上有所作为,调整天人关系?梳理天人内涵?这是我们必须关注的问题。一般以为,立法所针对的,归根结底是对人际关系的法律化处理。因此,对天人关系不宜借助立法来处理。不错,法律调整的对象一般说来确实是人际关系或社会关系,但当人际关系紧张的症结是由于人和对象关系的紧张而引起时,它必然要求对天人关系自身做出规范化处理。


  

  二、人类面对的三种关系调整之理论模式及其和立法自治的关系


  

  我把人类对社会的控制方式或者调整方式分成如下三种:第一种是所谓他治,它是指什么意思呢?即当每个个体自身无法管理自己事务的时候,请他人来管理,天人关系最适宜用这种治理模式进行处理,即对天人关系最好实行他治——要么委托国家进行立法,要么委托其他公共主体进行立法。因为个人的私欲不可能在自然面前保持敬畏和恪守,所谓人心不足蛇吞象,如果任其自然,任其对自然掠夺,对象肯定承受不住。我前几天在青海调查,如今的青海在盛夏在时节随时可发现青翠美丽的地方。但回想十多年前,因为过度的开采、过度的放牧导致三江源一带被严重破坏,我们的母亲河只能向人类进行报复。可经过多年的三江源保护,今天青海的环境已经大为改善,我明天准备再赴青海,可现在订票到青海可谓一票难求。我只能转道银川,再到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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