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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控制的程序进路

  

  从一些法院的前期试点效果来看,量刑程序改革也取得了较好的反响,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为例,自从2008年6月成为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以来,浦东新区法院共适用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毒品等五类案件共计940案1203人,上诉89件,上诉率为9.4600;上一年同期五类案件共审结926案1183人,上诉96案,上诉率为10.300,上诉率同比有下降。同时,以量刑不公为由的信访案件和公诉机关的抗诉案件为零。此外,二审案件改判发回率保持平稳。试点以来,五类试点案件共改判4件,仅因量刑不当而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仅有1件(由管制改为免予刑事处罚),涉及量刑规范试点范围的案件则为零。监狱、看守所管理机构反映,量刑规范以后更多的罪犯能认罪服判了;检察院反映,到检察院申诉量刑不公的被害人也少了;上海市一中院认为,进行量刑程序改革试点的辖区比没有适用的辖区量刑更有章法、更均衡,建议扩大量刑程序试点法院的范围。{13}


  

  三、量刑程序控制的限度与“定罪—量刑”关系模式选择


  

  尽管量刑程序控制,是弥补量刑指南之不足、防止法官滥用量刑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的有效途径,也是我国“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公正”改革的出路与前景所在。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量刑程序控制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和适用限度。唯此,方可对量刑程序有全面而理性的认识,进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定罪一量刑”关系模式。量刑程序控制的优势与价值内核在于程序正义,但是,与其他任何法律价值一样,程序正义也不是一种“放之四海皆准”的普遍价值,也不是在任何时空范围内都可能被无限追求的价值目标。程序正义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在此范围内,立法者和司法裁判者对其要求的满足是具有正当性的。但在此范围之外,程序正义就应让位于其它更为重要的价值目标。{14}在程序正义之外,不得不纳入立法者和司法裁判者考虑的重要价值目标包括:诉讼资源和诉讼成本的限制、与诉讼利益的关系、在“合作性”司法中的限度等等。


  

  量刑程序控制作为程序正义在量刑环节的一种体现方式,其正当性根基与制度设计同样必须考虑到程序正义的限度。因为,无论是控辩双方庭审前就量刑情节的调查和证据交换活动,还是法庭对量刑事实的调查核实,都会带来工作负担加重的问题;无论是公诉方量刑建议的提出,还是公诉方就量刑问题进行的举证和质证,也都会带来诉讼程序的复杂化问题;无论是辩护方提出量刑意见,还是对各种酌定量刑情节的强调,也都会带来法庭审理时间的相应延长。此外,规定比较严格的量刑程序,也意味着控辩双方承受更多的讼累,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被告人也可能承受更长时间的未决羁押。也就说,在强调量刑程序控制的同时,必须协调好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司法资源之间的平衡关系。{10}97否则,无论如何完美的量刑程序设计,最终都可能成为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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