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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控制的程序进路

量刑控制的程序进路



——以控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为切入点

朱新林


【摘要】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需要控制,控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有实体控制、程序控制两条路径。实体控制路径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诸多局限性,而量刑程序控制引入诉权制约,具有明显优势,是量刑改革中趋于主流的选择与发展方向。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符合中国司法现状的制度创新,有助于实现量刑规范与量刑公正。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实体控制;程序控制;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全文】
  

  “至少在重大犯罪案件中,审判程序应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独立的部分”{1}随着2010年《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发布实施,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大体上已经尘埃落定了。然而,有关量刑程序改革的理论研究才刚刚拉开帷幕,量刑程序控制的必要性与正当性是其中最基本的课题之一。本文试图以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之控制为切入点,分析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路径选择,并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探讨量刑改革之路。


  

  一、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需要控制


  

  法官在量刑环节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这种自由裁量权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1]从刑法的实然规定来看,也具有其合法性。[2]然而,先哲尝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2}法官在量刑环节的自由裁量权亦是如此。法官在量刑环节自由裁量权需要控制的理由可以归结为以下方面:


  

  (一)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容易滥用


  

  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容易滥用,是量刑控制理论的前提和假设。这一假设既可以从理论上找到原因,也是一种基于常识和经验的认知。从理论上看,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容易滥用的潜在原因有:法官自身的因素、[3]司法权的地方化、司法权的行政化、“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观念、刑事政策的冲击、[4]公检法三机关“流水式作业”联合打击犯罪体制的影响、[5]社会舆论的影响、[6]人际关系本位的社会文化影响、量刑裁判缺乏诉权制约等。


  

  从常识和经验上看,“同罪不同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常见诸报端,并提醒着民众保持对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警惕。以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重大贪污受贿、渎职案件判决为例,会发现两个值得注意的现象:贪污大案中死刑和死缓的适用上具有不可预见性,渎职案中缓刑适用率居高不下。按照《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受贿的,同样依据贪污罪的数额处罚。也就是说,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法律规定就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00年,胡长清因为受贿500多万元,被执行了死刑;成克杰受贿2000多万元被执行了死刑;王怀忠因为受贿500多万元,被执行了死刑;2005年8月,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树彪贪污、挪用上亿元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5月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因为受贿60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08年3月,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董事长王成明共同贪污3亿元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受贿21万元罪名成立,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两罪并罚被判死缓;2008年9月,被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的石雪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石雪贪污公款2. 6亿,挪用公款1. 19亿余元,尚有6300万余元未退还,二审法院判处石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上述贪污受贿案中,贪污500万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贪污3亿却被判死缓,这里有着生与死的天壤之别,但从相关新闻报道和判决书来看,难以找到明确的解释与说明。再看当前渎职犯罪量刑问题的现状,2006年底,法院对山西省左云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案的12名责任人宣判,9人被判缓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这起矿难发生在2006年5月,导致56名矿工死亡。法院一审裁判令老百姓惊奇:失职渎职的12名官员竟无一人领到实刑。另据200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指出,2006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629名渎职犯罪嫌疑人中,已经对370人作出了刑事处理,其中,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8人。法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有249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31人,占判决总数的52.600;宣告缓刑107人,占判决总数的43%;判无罪2人,占判决总数的0.8%;判处实刑9人,占判决总数的3.600;还有113人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尚未宣判。数据分析显示,在已经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3}在这些个案的背后,不乏刑事政策、个案正义等因素的考量,但足以引起民众对于“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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