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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的司法

  

  对于社会来讲,这一点是最重要的,所以我讲得比较多一点。


  

  第二个大问题:能动司法问题。


  

  司法的性质是能动还是被动?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我简单的说一说。司法应该是被动的、消极的,法官就是向南坐的。民不告,官不究,古今中外都是如此。法官如果要为这个社会服务,那么这个社会就完蛋了!司法就是被动的,就是向南坐的,这不是官僚主义,而是法官的工作的性质决定了他只能这样。所以一个好的法官不仅不可以能动,而且还应该是孤独的,法官是没有朋友的。如果法官在社交上人缘非常好,就说明这个法官有问题。法官应该是没有什么社交的,但是现在中国的法官社交非常厉害。


  

  我们现在说的“能动司法”,是从2008年金融危机时开始提出的。有些人要找到一种支持理论,而他们找到的就是一些来自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把它改造成了中国的“能动司法”。所谓的“能动司法”,是要求法院主动服务,积极作为。这是一种主动型的司法,要求法院超前预断,对策先行。是一种高效的司法,要求法官权衡利弊,主动配合。配合什么?配合有权的人!配合所谓的“中心工作”、配合政绩而已。


  

  首先要说一点,把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变成中国的能动司法,这是偷换概念,它们完全不是同一件事情。司法能动主义对应的是司法克制主义,后者的意思是一切都按照法律来做。而司法能动主义不是像我们讲的主动服务,而是在司法的过程当中,如果碰到法律规定不太明确的问题,应该主动的去解释法律。在必要的时候,甚至适当考虑国家政策。请注意,这里的“国家政策”不是说的共产党的政策,也不是国民党的政策。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并不是经常用的,是很少用的,只能适用在宪法审查的案子当中,只能适用于有些法律适用于某些案件中不太清楚时,或者有人告状,法官按照某条法作出了裁判,但是其中一方当事人说,不对,法官,那个法律是不错,但是这个法律却违反了宪法,我要求你审查一下宪法和法律是否一样?美国宪法只有简单的7条,现在还有27个修正案,只有不多的条文。说具体的问题,它怎么能够说清楚?这时法官就要解释了,这就叫“能动”。而这种能动,即使在司法审查的案子当中,大部分也是不“能动”的。


  

  有一个美国的法学家做过一个调研,他审查了美国300个司法审查的案子,也就是300个涉及到要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案子,其中289个还是使用的司法克制主义,使用所谓的“司法能动主义”只有11个。也就是说,几千个案子当中才有一个案子要考虑到对宪法解释、政策的问题。法官从来不会考虑到自己这样判了,它的社会结果会怎么样?法官不需要考虑这些东西,他所要考虑的是审判,讲究的是要怎么样使用规则,而不是考虑这个判决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法官不应当考虑这一点,为什么?因为法律早就考虑好了。如果你说,我这样判罚会对社会现实产生什么样的结果?这就是结果思维,而不是法官思维。如果是这样,那就是他们自己作了立法者。用中国的话来说,就是做了人大代表。他们不是人大代表,而是法官。所以说“司法能动主义”和中国的“能动司法”完全不是一回事!


  

  其次,即使是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国也是不常用的,它作为一种司法哲学是没有什么影响的。司法哲学中主流的就是司法克制主义,司法就是要按照法律来做。大家想想看,如果这一点不实现,哪来什么法治社会?如果每一个法官都想这个法律不怎么好,我要怎么样等等,每个法官都很厉害,都很创新,那么国家还有安定吗?老百姓还有安定可言吗?我们每个人的权利、安全寄托于一个规则下,我们才是安全的。寄托于任何个人,我们都是不安全的!这一点是最重要的!而司法能动这个东西,就使得我们把每个人的利益寄托于个别法官,那是不安全的。


  

  第三个大问题:司法的目标问题。


  

  息讼还是公正?息讼,中国人叫“案结事了”,判决就需要这样。这个目标和公平正义哪个更重要?司法的最高目标是什么?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中国人非常强调息讼,这是中国古代的传统。孔老夫子讲“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要断官司,我和别人是一样的,也要做到无讼。中国古代社会提倡的是无讼,这在中国是一个很高的境界,向往的是没有人打官司。


  

  但是,是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老百姓或者知识分子都把无讼作为目标呢?也有人反对。举一个大家现在看电影经常看到的形象,大家都听说过纪晓岚吧?现在关于他的戏很多。他在这个问题上观点是很清楚的,他写过一个笔记本小说,有点像日记,也有点像小说,叫做《阅微草堂笔记》,有10万多字。现在在网上也有电子本,大家可以读一下,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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