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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八)》之“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

  

  笔者认为,从这个角度看,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将符合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与人事档案相分离,由司法机关保留并且予以封存,对外公开的人事档案中并不显示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复学、就业、升学以及从事法律没有明确限定的职业时,与其他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如此诠释不但能够有效地避免“标签理论”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更加切合“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免除”的立法本意。当然,也无法回避“刑法与人事档案相关规定相冲突”的质疑之声。


  

  由此可见,前述两种观点均各有利弊,笔者倾向于选择第二种观点。原因在于,第一种观点偏重与刑法与档案制度的协调,但如果从发展的眼光来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事档案制度的改革,随着全国性的犯罪记录体系的建立,前科退出人事档案也不是不可能的。{11}此外,我国签署并加入的1984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21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只有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能接触该些档案。”我国既然对此没有声明保留,那么积极消除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冲突的规定,诚实信守遵守国际条约将会是我国法律改革发展的趋势。因此,第一种观点过于拘泥于现行法律体系之间的和谐而忽视对立法本意的践行,无异于本末倒置。相反,第二种观点则更加切合立法修改的初衷,相信随着关于本条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后续对其他相关法规的调整,刑法规定与档案制度的冲突是能够有效解决的。


  

  2.未成年人有权做出“无前科”的回答


  

  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理所当然地可以推断出刑法免除了未成年“主动”报告前科的义务,当其“被动”面对征兵部门或招录单位就前科问题的质询时,未成年人是否也可以做出“无前科”的回答?如果不如实回答,是否应该承担不利后果?笔者认为,将犯罪记录在人事档案中的一种限制公开,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利益,确保其顺利回归社会。如果面对质询仍需如实陈述前科的话,《刑法修正案(八)》此次的修改无异于形同虚设,毫无价值。另外,刑法一百条的前科报告义务已然是“无遁之法”,对于违反该前科报告义务的行为并无任何制裁后果,那么从现行刑法规范解释角度推断,也无法得出应当让未成年人承担不如实陈述而承担不利后果的结论。因此,未成年人面对质询,作出“无前科”的回答,应当是“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免除”的题中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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