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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领驴友逃票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带领驴友逃票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孙菁


【关键词】带领驴友逃票;非法经营罪
【全文】
  

  一、案情简介:


  

  2012年5月12日,马某在河南省安阳市组织并带领80名河南驴友来到黄山风景区,于5月12日凌晨从黄山风景区慈光阁附近越过铁丝网,进入一山涧逃票进入景区游览,马永伟共收取驴友二万八千余元费用


  

  2012年4月21日,马某组织并带领40名河南驴友从黄山风景区慈光阁附近越过铁丝网,进入景区游览,马永伟共收取驴友二万二千元费用。


  

  对此案中的马某带驴友逃票行为存在罪与非罪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二、分歧意见


  

  1、马某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马某带领驴友进入景区,没有经过批准,从事了没有经营资格的经营,系变相经营门票业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且非法经营数额达五万元。所以马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2、马某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马某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经营行为,且带驴友逃票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特许经营的规定,应是一般违法行为。


  

  三、笔者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此类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


  

  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首先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由此可以看出《刑法》第225条为非法经营罪所设定的前提条件是“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在《刑法》第96条有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而黄山风景区门票监管、收取由安徽省、黄山市物价局和风景区管委会规定,不属于国家规定的范畴,因此,马某组织的逃票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前提,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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