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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化应该追求哪些基本价值

  

  这样水准的司法文化建设任重道远,我们现在还远未真正开始。我们现行的司法文化或法院文化,由于过去过多地受苏联革命司法模式的影响,也由于长期潜在地受数千年中国封建司法传统的影响,离民主法治的司法文化的目标还有很明显的距离。要真心实意建设现代司法文化,还需要我们一代代人付出诚实而艰辛的努力。


【作者简介】
范忠信,单位为杭州师范大学。吴欢,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注释】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连树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管子·君臣下》。
胡适:“我们对于西洋近代文明的态度”,载《现代评论》1926年第4卷,第38期。
参见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评判”,载《学习与探索》1988年第4期。
关于法院文化研究,参见吕芳:《中国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属于司法机关,以及我国检察权属性的争鸣,参见石少侠:“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3期。
培根:《论司法》,水天同译,载《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荀子·性恶》。
参见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宋史·包拯传》:“旧制,凡讼诉不得径造庭下。拯开正门,使得至前陈曲直,吏不敢欺。”
其实二者不是一回事。参见武树臣:“寻找最初的独角兽—对‘鷹’的法文化考察”,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10期。
《周礼·秋官·司剌》:“掌三刺三宥三赦之灋,以赞司寇听狱讼。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剌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惷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转引自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参见范忠信:“纠纷解决是和谐社会的第一要义—关于全方位纠纷解决模式的初步思考”,载《湖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议会的辩论”,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页。
诺内特等:《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9页。
陈金钊:“法官司法缘何要奉行克制主义”,载《扬州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杨丽艳:“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2月7日。其他报道不一一列举。
目前各级法院强调“大调解”机制,往往为“案结事了”、“息事宁人”而采用许多超常规手段,逾越了司法权底线,常被视为创新之举而树为典型。参见宋守宏:“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新论”,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1月24日。
如颁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
有关司法程序稳定性对司法擅断与恣意的限制,参见注,第22-26页。
马总《意林》引《慎子》佚文。
《文子·下德》。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1页。
同上注,第375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页。
《列宁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96-297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严复译,三联书店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页。
转引自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5页。
皮埃尔·穆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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