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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化应该追求哪些基本价值

司法文化应该追求哪些基本价值


范忠信;吴欢


【关键词】司法文化;基本价值
【全文】
  

  编辑提示:


  

  2010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文化强国。在此背景下,回顾当代中国法院的文化建设就会发现,尽管颇有成果,同时也遭遇瓶颈,即如何将法院文化建设深入下去。于是在当下,总结经验是一方面,理论探讨也非常重要。本期特别策划以法院文化概念探讨为出发点,立足于反思现实中法院文化建设出现的问题,目的是讨论法院文化建设中何为可为之事,何为应为之事,以期勾勒出一条比较明确的法院文化建设路径。而学术的探讨和争鸣,会更夯实法院文化之根基。


  

  文化,作为人类异于禽兽之所在,自古以来就为人类所重视。没有文化,即使生而为人,也与禽兽无异。但如果问“什么是文化”,就可能会带来类似于奥古斯丁所言“什么是时间”一般的困惑。不过,我们还是可以从迄今为止关于“文化”的近200种定义中提炼出某些共同认识来。以1871年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的经典定义为基础,[1]我们认为“文化”就是通过人类加工之“文”展示或实现人类进步之“化”。“文”就是人类为了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对纯粹自然状态进行的人为修饰、加工或改造,“化”就是这种加工改造或修饰达到的生活进步或升华效果。简单地说,文化,就是以最广义的“文饰”彰显或促进人类社会生活的“文明开化”。文化有很多层面或种类,法律文化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层或一类。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要害在于人类有公共政治生活;人类公共政治生活的最重要维系纽带就是法律文化。如果没有法律文化,人类社会就永远处于“兽处群居,以力相征”[2]的恐怖时代,就没有公共政治生活。


  

  法律文化中的司法文化


  

  什么是法律文化?要下一个大家公认的定义比较困难。我们不必拘泥于此前无数学者的解释,可试作简单化的理解。胡适先生曾云“文化是文明社会形成的生活方式”,[3]同理,法律文化就是人类公共政治生活方式的一部分。每一个人,不管你愿意不愿意,喜欢不喜欢,你每天都无可避免地生活在一定的法律文化之中,每天都在参与法律文化的形成或改变这一集体工程。其实,法律文化,简单地用两句话就可以概括:从整体来讲,法律文化就是一个政治共同体之社会生活的强制性模式或曰一个国家之公共秩序的强制性体制;从个体来讲,就是我们每个人参与公共政治秩序所“无可逃于其间”的全部思维和行动的套路或章法。


  

  法律文化由什么来构成?亦即法律文化这一事物归根结底是什么东西?我们觉得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认识。


  

  首先我们可以从内涵的角度定义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由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艺术共同组成的有机整体。这是北京大学武树臣教授多年前提出的观点,[4]我们很赞同。所谓法律思想,就是人们关于法律问题的全部见解和评价;所谓法律规范,就是所有成文、不成文的强制性行为规则;所谓法律设施,就是所有为创制和实施法律所必须的机构设置;所谓法律艺术,就是法律的创制或实施中所需要的技巧和方法。这四者相辅相成,就是法律文化之整体。


  

  其次我们可以从过程的角度定义法律文化。法律文化就是想法文化、立法文化、执法文化、守法文化共同组成的有机整体。所谓“想法文化”就是我们对法律现象的全部认识,包括期望、构思、理解、判断等等;所谓立法文化,就是国家法律制度生成机制及其结晶;所谓执法文化,就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执行或维护机制及其运作;所谓守法文化,就是全体人民遵守法制时体现出来的一切文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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