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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引起法律界广泛关注的是日本法院对AkiraFujimotov.KKNewlon的审判,该案集中反映了日本法院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对法律适用问题的立场。[34]在该案中,东京高等法院及日本最高法院均明确表示首先必须根据法院地冲突规则的指引来确定准据法。最高法院指出,专利权的地域性指的是不同国家授予的专利仅仅在各授予国境内有效,但这并非意味着无必要根据日本《法例》确定解决双方私人主体之间对于外国专利存在争议问题的准据法。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地域属性并不必然阻碍知识产权纠纷中法律选择问题的产生。日本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判决被日本学者认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35]


  

  四、完善我国涉外知识产权审判法律适用的建议


  

  (一)回归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涉外”本质


  

  鉴于涉外民事纠纷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各国均设置了与解决国内民事纠纷不同的诉讼机制,包括专事的审判机构、独特的法律选择过程、特殊的诉讼程序等。这既是国际社会对待跨国民商事争议的通常做法,也是文明国家发展对外经贸关系的现实要求。因此,涉外司法不仅担负着定纷止争的专业任务,更发挥着促进跨国民商事交往的社会功能。


  

  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法院首当其冲就应该识别案件是否具有涉外性,将具有涉外性的案件交由专事涉外审判的机构进行审理,而不应根据具体案件所涉法律关系的种类进行划分。过分强调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特点,而忽视其本质的涉外属性,显然是本末倒置。


  

  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提高涉外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适用法律情况的通报》指出,正确适用法律是公正裁判的基础,要搞好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就必须提高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识。法院应当在涉外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论理部分首先对于该案应适用的法律做出分析和判断,并具体阐明理由。[36]该“通报”甚至将能否正确运用冲突法,能否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到法院是否公正司法的高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也指出,与其他判决书相比,涉外商事案件的判决书除了应当具备一般判决书的格式和要求外,还应当具有反映识别、确定管辖权、适用冲突规范、查明域外法等涉外案件审理步骤和过程的内容,尤其应当说明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和适用某一准据法的理据。[37]


  

  上述要求对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这方面,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在前述案件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值得借鉴:两级法院在其判词中不厌其烦提及同一个问题,即由于案件含有外国因素(foreignelements),因而必须首先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法院第一位考虑的不应是案件的专业性,而是其涉外性。总之,回归涉外知识产权审判的“涉外”本质,是法院适用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的前提要求,也是迈向理性司法的关键步骤。


  

  (二)树立正确的礼让司法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指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仅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履行对外承诺、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客观要求。[38]在知识产权审判的国际关注度越来越高、裁判规则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重视的背景下,司法的礼让显得尤为重要。树立正确的礼让司法理念,有助于避免在涉外审判中不当扩张管辖权、忽视法律选择过程及滥用法院地法等不良倾向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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