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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泄推走他人摩托车打算扔掉如何定性

为发泄推走他人摩托车打算扔掉如何定性


张胜利;彭坤;王瑞娟


【关键词】发泄;推走他人摩托车
【全文】
  

  案情:2012年2月3日晚上9点钟左右,19岁的任某和父亲发生争执后在大街上闲逛,行至一居民楼下,发现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助力摩托车(价值2380元)车把未上锁,就将该车推到附近一麻将室门口,然后去了网吧,对该摩托车置之不理。次日,任某从网吧出来后发现该车还在,就雇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准备将该车拉走,拉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任某供述,因为那天很生气,就想找点事发泄,其推走摩托车藏起来,目的是不让车主找到,雇车将摩托车拉走主要是想把车“扔掉”。


  

  分歧意见:对于任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任某的行为应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往往可能秘密进行,而且行为人还会根据作案环境或者财物的物质状态等情况决定就地毁坏,还是移动至其他地方进行毁坏。如果行为人秘密将公私财物移动于其他地方毁坏,仍然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是方法或者手段不同罢了。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是在现场直接毁坏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如果将财物转移以后予以毁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有一个完整的盗窃行为,应定盗窃罪,可以将盗窃以后的毁坏财物行为视为对赃物的处置。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任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案涉及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一是客观行为不同;二是主观方面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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