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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的人格权保护初探

  

  因此,我国对于死刑犯临行前是否拥有会见亲属的权利,立法首先要加以明确,而不是依据现在的有关司法解释及规定要求通过司法机关的批准。其次,现有法律也应当修改完善,以便更好地指导实际操作。如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2条中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应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从而避免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 同时,借鉴有关司法实践,法律可以对会见的整个程序进行详细规定,以保证会见的安全和操作性。如可以做如下规定: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会见近亲属只能安排一次,参与会见的近亲属一般不超过两人。死刑犯在被押解到法院羁押室后,法警要为其解除警械具,并向死刑犯宣布会见家属的要求和注意事项。死刑犯在会见过程中出现情绪过于激动的情况时,法警要予以提醒或警告,会见过程中禁止死刑犯和亲属发生身体接触。会见结束后,法警将死刑犯押解回羁押室,为其戴上械具押回看守所。[5]总之,死刑犯刑前会见亲属权应当得到保障,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亲属会见权利,同时积极安排,保证其安全有效地实现。否则将有侵权之嫌,并且该死刑司法程序也不尽完善,当事人可以对此提出申诉或异议。


  

  近人梁启超说,“凡人之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生命乃自然之存在,而对人权的保障则内含了对国家公权力的某些正当诉求。死刑犯的人格权保护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国家和民族对于生命价值的认知程度及文明程度的展现。尊重生命,保障人权,关注法律对死刑犯应有的人格权保护,建立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死刑犯人格权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体现和内在要求,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展现现代中国民主、文明的良好形象。


【作者简介】
徐园,单位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
【注释】江平.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奚玮、何艳芳.“治愈”抑或“缓解”:死刑复核程序改革论析.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03)。
张明楷.死刑犯临刑前病重,公安局重金13次抢救引议论.http://news.qq.com/a/20040930/000250.htm.
谢平、姜福先.死刑犯和可能被判处死刑者权利保护要论.山东审判,2004,(05).
邓天江.人权保障的进步——法律对死刑犯应享有的人格权的保护.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565548570642oo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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