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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检察制度完善

论社区矫正检察制度完善


许柏龄;唐思芸


【摘要】上海市检察机关于去年进一步推进法律监督职能向基层社区延伸,进一步规范社区检察室在监督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社区矫正、接待群众举报申诉、参与矛盾化解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四项职能。本文将就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作一分析,并就完善工作的对策给出作者自己的答案。
【关键词】检察机关;社区矫正
【全文】
  

  一、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目前,欧美许多国家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比较成熟,这些国家已经建立以社会服刑为塔基的金字塔形的服刑结构,监禁刑位于金字塔的最上端。而我国,监禁刑在现行的刑罚体系中仍然占有主导地位。[1]


  

  上海的社区矫正工作始于2002年,在本市三区范围内的三个街镇(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徐汇区斜土街道、闸北区宝山路街道)试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并于次年起在此三区范围内的所有街镇铺开试点。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包括北京、上海等六地在内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展开,经过几年的不断探索与改进,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范围迅速扩展。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以下五种: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执行的罪犯。虽然,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已经进行了七年的实践,但由于社区矫正的工作规定仍然过于简单化和原则性,脱管、漏管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有存在,使得社区矫正的安置帮教、心理矫治、法制宣传等一系列工作的开展受到了一定的局限,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导致的监督不力


  

  1、自身定位不清晰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现阶段,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往往重配合轻制约,检察机关的实际身份转化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者,而不是独立的监督者。当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类社区矫正文件的规定所致。如《上海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试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市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结合履行检察职能,支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2]在实践中,如果检察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参与者,那么监督工作的开展必然导致了自我监督的模式,监督不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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