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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检察室为载体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问题的思考

以检察室为载体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问题的思考


天津市人民检察机关联合课题组


【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基层司法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其法定职责。然而,当前检察机关缺少更多的在基层的机构设置,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更有效发挥。在当前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以推进检察室建设为载体延伸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基层基础建设,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法律应当明确检察室的设置、赋予检察室独立的编制以健全基层司法体系,同时检察机关应明确检察室的职责地位,加强对检察室的物质人员保障,对其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制约,促进其工作规范开展。
【关键词】检察室;法律监督;司法体系
【全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法律运行不可或缺的构成性机制,属于护法范畴,是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主要手段。[1]然而,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法律监督途径和渠道狭窄,无法对基层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也无法满足基层政权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近年来,检察室作为一项探索性的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的载体,在全国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中方兴未艾。本文拟围绕检察室的历史沿革、重要意义及如何规范检察室的工作等问题进行讨论。


  

  一、设立检察室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性


  

  以检察室为载体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是一次对检察工作理念、资源配置、结构功能、能力规模、执法方式的大调整。检察室的存在必须要有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这样才能保证这项工作站得住、走得正、行得远。笔者认为,基层检察机关设立检察室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设立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需要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具有主体唯一性、手段专门性、对象特定性、效果法定性等特征。[2]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主要通过两项职能来完成:一是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以及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二是行使办案权,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或决定逮捕权和审查起诉权。这些职能搭建起法律监督权的权力空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社会公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日趋强烈,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利益诉求不断增多,对基层行政执法和司法不公的不满情绪不再压抑,来自基层的涉法信访案件大量增加。这些现实情况迫切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法律监督机制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设置检察室为行使法律监督权开辟了更多的途径,是开展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检察室扎根群众中间,改变了一直奉行的“上位监督”理念,使群众能够直观地理解检察工作,便于人民群众反应各个领域存在的不公正的现象,从而使检察机关掌握矛盾根源和基层社会活动的弊端,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切实收到有监督和没监督不一样的监督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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