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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探析

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探析


李瑞平


【关键词】职务犯罪;案件初查
【全文】
  

  当前查办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初查,作为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前的初步调查活动,其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件查办的成败。进一步完善初查工作,不仅符合高检院提出的改革侦查机制、规范侦查活动的检察改革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一、初查案件的特点


  

  从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实践来看,初查程序的特点主要有:初查以秘密调查为主,公开调查取证较为少见。在调查方式上,以外围调查为主,逐步掌握涉案对象的基本情况,为案件顺利侦破打下基础。在切入点上,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常常围绕资金流向开展调查,贿赂案件则多以行贿人和关键知情人为突破口。在手段上,初查多以收集书证为主,通过查阅单位账目或者与职能部门协同获取相关信息,发现可能存在的犯罪事实。一般而言,初查阶段不易直接获得言词证据,即使通过技术侦查等手段获得犯罪事实,也需要进行证据转换。


  

  二、初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初查主体不够清晰。按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拥有初查权的是控申、反贪、渎检、民行、监所等具有侦查职能的部门,彼此在初查范围上有比较明确的界定。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跨越分工界限,不同部门交叉办案,全员办案,缺乏统一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十分常见。


  

  (二)对初查的意义和目的存在认识偏差。部分侦查人员对初查的作用认识不够。初查方案的制定不科学,对初查需要达到的目标、任务、方法、措施思考不周全,筹划不具体,更没有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容易出现撤案、无罪案件或冤假错案。


  

  (三)取证工作难。初查中不得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到案措施,也不得采取强制性的讯问措施。因此初查中,向关键知情人了解情况时,如果对方拒绝前来作证,因为没有立案而不能采取传唤等强制措施,往往使初查工作处于被动的局面。一旦被调查对象串供毁证,必将使初查工作难以继续开展,犯罪活动得不到应有的处罚。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这些证人,却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只能做思想工作。


  

  (四)初查案件成案率较低。初查成案率极低已经成为摆在我们当前工作的一个大问题。一方面是因为举报线索质量普遍不高,有针对性地举报少,不利于案件突破口的选择,影响案件的突破。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由于自身的原因使得证据状况发生了变化,如发案时间长,初查不及时,保密措施不到位等因素使得主要证据发生了变化或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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