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六大亮点
林燕玲
【关键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六大亮点
【全文】
在2012年五一劳动节的前夕,国务院发布了重新修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统称《特别规定》),这是中国政府向全国劳动妇女送上的一份节日贺礼,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与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统称《规定》)相比,《特别规定》具有以下六大亮点。
亮点一: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准确,体现了时代的特点。1988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而2012年《特别规定》第二条对此作出了适当的修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适用范围规定的修改,体现了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环境,已经发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向各种类型企业的转变,由人民团体向各种类型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转变。
亮点二: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及其法律义务得到强化,法律责任规定更加明确、细化。职业场所是劳动保护的主要场所,因此,用人单位是保护女职工职业安全和健康的责任主体,《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规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法律义务。这种法律义务包括职责性法律义务和禁止性法律义务。职责性法律义务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禁止性法律义务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还要承担对受害女职工的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