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量化分析
——法治指数衡量体系全球经验与中国应用
李蕾
【摘要】指数是衡量全球各国经济、政治走势的重要尺度,各种类型的指数从某种程度上精确折射着社会生存的客观真实状态。在民主、法治等社会科学领域始终缺少一种定量分析的研究方法。法治在进入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之后,我们应改变传统抽象法治观念的思维,并突破不同文化间法治价值观念的屏障,将法治理念贯穿至具体的指数模型之中。法治指数体系中囊括了诸如民主指数、腐败指数等一系列精确、稳定的指数样本。本文从全球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法治指数出发并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进行方法论上分析与探索,为当今中国寻找一种新型、理想的法治发展路径。
【关键词】法治;指数;民主指数;法治指数
【全文】
随着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幸福指数(GNH)、和谐指数等渗透至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指数化研究思路也相继扩展到民主、法治领域。在成熟发展的统计学与数学模型氛围下,经济学早已经实现科学的“数据化”管理,而法律及其政治上的数据化管理却还有待各国学者的研究与探索。法治、民主状态GDP、CPI等经济指标一样,一旦出现异动,我们就应当及时地调整相关的政策,以维护国家平稳、较快地发展,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社会危机。世界各国的非政府组织正努力为民主、法治的定量分析做出各种努力。
一、“法治”的标尺与“法治指数”的兴起
任何试图对法治定义的努力都会陷入一场对法治概念区分的战斗之中。“法治”(rule of law)一词在中西各方早已被描述为一种理想化的语境,其内涵较为广泛与抽象。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法治被视为“最为重要的概念,至今尚未有确定的内容,也不易作出界定”〔1〕。“法治”的中文含义较为广泛且抽象,梁启超曾较早使用这一词语概括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中国学者喜将“人治”、“礼治”作为法治参照物对比分析和研究。然而这些并非西方法治的原始内涵。法治相关概念的模糊也导致了国家之间法治交流的障碍,中西方国家经常陷入话语体系的较量之中而不去发掘法律制度背后的共通点。
汉语对“rule of law”与“rule by law”所做的精确区分也并不多,许多情况下均用“法治”这个词作为这两个英文词语的直接翻译。rule by law(以法而治)〔2〕的内涵中缺少法律对执政政府的限制,而这些却又是“法治”(rule of law)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世界许多国家依然偏向以该种相对狭窄的观念去理解法治(rule of law)的内涵。富勒曾经为“法治”设立一套技术性标尺(原则),他要求法律必须满足:一般性、公开性、清晰与明确性、不溯及既往、官方行为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 稳定与持续、不作相互矛盾的规定、不要求不可能之事〔3〕。法律在形式上所应达到的这八项标尺(也即法律的内在道德)将形式法治(以法而治)的理论推向了一个高潮。这些理论又在菲尼斯、萨默斯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无论是富勒亦或是哈耶克、拉兹等学者在对法治条件的学说中都没有告知法律必须是如何制定出来的,例如法律制定权究竟来源于君主还是民主的大多数决定,或者其他的方式等等。他们仅仅提出了法律在形式或程序上的要求。拉兹就不认同将良法等内涵注入法治的标准和原则之中,他在其论文《法治及其价值》中明确表示“法治的概念是一个形式的概念。他没有说明法律如何被指定,由暴君,多数人的民主或其他方式。它也没有说明基本权利平等或正义。”〔4〕这种解说仅仅从形式上将法治区别于其他形式的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