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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异化研究

法律异化研究


周世中;陈雅凌


【摘要】法律异化是指法律这种人类创造出来的本用于服务人类的社会规范,因为一些原因反而成了走向人类对立面的一种异己力量的法律变化。其表现为依“法”迫害、合法伤害、非法侵害、人们对法律的异己感和积极寻求法律的替代品等多种形式。法律异化的人为因素是人的异化,客观因素是法律本身的悬空与不切实际、法律规范限制性的僵化、司法的“证据中心主义”和法律运行的程序主义等。克服法律异化的路径有以人为本,确保良法的产生;加强民主法制建设,防范主体的自我异化;运用宏观、全面的社会治理手段防范法律的异化等。
【关键词】法律异化;法社会学;成因
【全文】
  

  法律不但是现代社会文明的表征,而且还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和推动力量。然而,随着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到来,法律时常变得不近人情,要么不为人们所理解,要么成为走向人的对立面的帮凶。一些形形色色的法律事故在带给人们困惑与痛苦的同时也引起了人们深深的思索。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不仅要明确法律在其中应该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而且应该努力避免法律异化的可能,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来探讨这一问题将会给我们一个异常丰富的收获。


  

  一、法律异化思想的学理评述


  

  西方的法社会学思想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其中涌现出了一大批杰出的法社会学家。他们对法律异化问题进行了或直接或间接的论述。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是德国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公认的现代社会学和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创始人之一。韦伯以社会学的视角,运用价值中立、因果分析、理想类型等方法,对法律异化问题进行了精深独到的研究。他根据形式性和理性这两个标准把法律分为形式理性之法、形式非理性之法、实质理性之法和实质非理性之法四种类型;并指出形式理性法是法理型统治的基础,是世界性的现代法律类型。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形式理性法有着一套完备且系统化的成文法体系,它能够使人们以此为依据,来预测他人的行为,明确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而合理地规划和安排自己的行为。韦伯认为这种形式理性之法是促进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而其他类型之法是难堪此任的。与形式理性之法紧密相联的是官僚制度,因为形式理性之法是通过官僚制度来发挥作用的。但是,人类生活的理性化也使得人类陷入了一个以权力统治和理性为根基的“铁笼子”里。套用哲学术语说,就是这种形式理性之法和现代官僚制度异化了。因为这种建立在排斥信仰和道德情感等实体价值之上的形式理性之法要求一种一般化、普通化的规则治理,很少顾及各种特殊情况,这就使得形式理性背后可能潜含着实质的不合理性;同时因为文化与价值的多元,一方面会导致多元的价值内部本身发生冲突,另一方面也可能会颠覆实体价值理性的统治地位。另外,这种几乎完全按规则依流程运转的个人有如机械上流水作业生产的商品一般,鲜有个性的张扬和创造性才能的发挥。被囚禁在其中的人变成了“制度化”的人,他们越来越需要“秩序”的安排和指引,如果有一天这种秩序发生动摇,他们就会惊慌失措;如果他们被某种力量从这种秩序中抽离出来,获得了完全的“自由”,他们就会感到束手无策、无所适从。如何有效地克服这种“铁笼”可能造成的僵化与实质不合理,韦伯认为必须求助于“科里斯玛”式的特殊权威来进行干预,以确保那种形式规则治理的灵活性和具体的针对性。同时,韦伯也意识到,必须要防止科里斯玛滥用职权而成为暴君,这就需要将这种人格化的统治予以制度化和程序化。从中我们不难发现,韦伯的社会治理陷入了一种“法治-科里斯玛统治”的循环过程中。{1}45-124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是美国20世纪著名的法学家、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梳理庞德的法学思想,我们认为,其中有关法律异化的理论主要体现在他的社会控制工程法学思想当中。庞德把法学类比为一门社会工程学,并把这个“工程”看作是一种活动、一个过程,而不仅仅是一些知识或一个固定的建筑体系。他说人们对于工程师才能的判断应该是从他所从事的工程的质量优劣来判断,而不是看其工作是否符合一种传统的理想形式。同理,法学家、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应当研究法律的实用性和其“效果”,他们所做的一切都要为实现法律的根本目的着想,而不是去空谈什么“理智”或“意志”。因为在庞德看来,法律的“实用”、“效果”和“根本目的”是促进和增量社会文明的前提。庞德的这种思想几乎贯穿了其法学研究的始终。庞德以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为其学说的指导思想,其社会控制工程法学思想把法律当作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虽然其目的是增量社会利益、增益社会文明,但是因为法律这种工具掌握在不同的统治者手中,就有可能发挥截然不同的作用--如果法律被掌握在极度利己和残暴的统治者手中,那么它就成了危害社会文明的刽子手,这样的法律也就成了异化的法律。法律之所以异化,依庞德的法学思想来看,其深层的原因是因为人们不同的需求与欲望带来的人们或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2}32-48而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会为满足自己的需求与利益尽最大的可能,甚至不惜牺牲别人和社会的利益,这种冲突再加上利益主体实力强弱的不同,往往就会造成强者利用法律这个工具对弱者利益的侵害,这时的法律当然也就被异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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