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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

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



——辩证关系及运用规则

姜明安


【关键词】法治思维;辩证关系
【全文】
  

  执政者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会促进相应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反过来,一个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又会给予相应国家、地区执政者更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的动力、促力。一个国家、地区一旦形成了这种良性互动,即可认为其已步入了法治运作和科学发展的正轨,进入了法治社会的常态。


  

  如何切实提高各级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的能力呢?这需要在理论上对“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的涵义、“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的关系,以及“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与法治的关系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培养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提高其运用法律手段治国理政能力的方法和途径。


  

  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的涵义与相互关系


  

  要明确“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的涵义,首先要明确“法治”的涵义,对“法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法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法治相较于人治,重视法和制度的作用甚于重视用人(选贤任能)的作用,重视规则的作用甚于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重视普遍性、原则性甚于重视个别性和特殊性,重视稳定性、可预期性甚于重视变动性和灵活性,重视程序正义甚于重视实体正义。


  

  但是,法治重视法和制度的作用并不否定用人(选贤任能)的作用。法治不仅不排斥选贤任能,而且追求和保障选贤任能,通过选贤任能实现法治的目标。而“人治”则是指执政者依其个人意志和偏好治国,“人治”并非指选贤任能,重视人的作用,“法治”和“人治”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治国理政方式,不可能二者相互结合,相互补充和“共存共荣”。


  

  法治重视规则的作用甚于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并不意味着法治否定或忽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但是,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因为道德教化具有重要作用就将之上升为与“法治”同等重要或更重要的治国理政方式是不正确和有害的。


  

  法治重视普遍性、原则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并不意味着法治否定或忽视个别性、特殊性、变动性和灵活性。法律并非会把执政者治国理政可做和应做的一切都予以全面、具体和僵化的规定,让执政者只是依“法”(样)画葫芦。事实上,法律一般都会赋予执政者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只是这种自由裁量不同于“人治”的任意裁量,而是在坚持普遍性、原则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前提下的自由裁量,是在追求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统一前提下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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