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保障基金:一项长效的社会法救济机制
周贤日
【关键词】欠薪保障基金
【全文】
工资请求权是一项属于公民基本人权——生存权范畴的重要权利。欠薪保障法律制度深刻影响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格局,是一项看似微观但实际影响着社会安定的制度,应引起高度重视。
当人们普遍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恶意欠薪罪欢呼的时候,我不免感到有些担忧。
我担忧的是立法、司法可能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不愿意花费更多的工夫去构筑细致复杂的欠薪保障基金这项长效的社会法救济机制,而偏好快刀斩乱麻式的刑罚手段,使得法律的谦抑品性变得暗淡,投资创业者的积极性受到抑制,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救济。
实际上,为了鼓励投资创业并兼顾投资风险,也为了更好地救济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在能用社会法救济机制解决欠薪问题的情况下,少用、慎用刑罚,已成为了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和社会法选择。
欠薪保障基金:不少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制度
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是不少国家或地区普遍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工资保障制度,有时甚至与“欠薪保障制度”一词被等同使用。其基本做法是: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专设独立机构向企业或雇主强制性地收缴一定的欠薪保障费,建立一项工资垫付基金;当出现企业破产、依法整顿、雇主隐匿或逃逸等特殊情形,导致欠薪问题发生时,劳动者可以请求该基金支付限额限期内的欠薪,基金经审核后即应予以垫付,然后再由其向企业或雇主行使所垫付工资的代位追偿权。
20世纪70年代,西方主要国家经济危机造成了大量的企业倒闭,欠薪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传统民法、破产法甚至刑法均无法妥善救济失业和被欠薪工人的困境。于是,比利时1967年、荷兰1968年、瑞典1970年、丹麦1972年、芬兰1973年、挪威1973年、法国1973年、联邦德国1974年、英国1975年、西班牙1976年先后立法制定了工薪保障特别制度。日本借鉴了西方主要国家、特别是联邦德国的有关制度,于1976年通过了《关于确保工薪支付等问题的法律》和实施规则,形成了日本的欠薪垫付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