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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制度评析

监视居住制度评析



——以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视角

李钟;刘浪


【摘要】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充分注意到了现行监视居住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并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造。《修正案草案》的立法初衷是将监视居住确立为一种减少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但具体的条文设计却使监视居住制度产生了内部的分裂。在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住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显然已成为一种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因此,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与控制。具体的审查、控制方法可以参照对逮捕的审查、控制方法,同时也需要确立对其进行定期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另外还需确立错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国家赔偿制度作为最后一道“防线”。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监视居住;立法完善
【全文】
  

  一、引言


  

  我国现行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不高,且在适用中存在变相羁押嫌疑人、被告人等诸多弊端。因此,我国目前的监视居住制度已经不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学界对监视居住制度的存废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即“废除论”和“改造论”。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并于2011年8月30日向社会公布了该《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从《修正案草案》的条文内容来看,其采纳了“改造论”的立场,并对监视居住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那么《修正案草案》对监视居住制度的改造能否有效革除现有监视居住制度的弊端呢?现有监视居住制度的运行存在哪些“潜规则”?[1]《修正案草案》的相关修改规定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会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遇到障碍?是否会“走形”、变样,从而被实际规避?应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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