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困境和出路
——以刑事案例为例
舒洪水
【摘要】案例指导制度是一项既区别于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度又不同于大陆法系判例制度的中国特色产物,是我国司法观念变革与制度变革相结合的一项新制度,是一种能够体现中国特色、并顺应世界两大法系逐渐融合发展大趋势的制度变革措施。本文指出了消除相关障碍是建构案例指导制度的前提,论证了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从指导案例的选择标准与要求、指导性案例的产生程序、案例指导制度的监督机制、案例指导制度的修缮机制等四个角度,提出了构建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成文法;案例指导;案例;判例
【全文】
一、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障碍和突破
(一)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障碍
1.成文法传统的影响
我国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案例(判例)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定法,以成文法为主,判例被排斥于法源之外。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发展和完善。
2.法官不善于运用先例解决纠纷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许多法官在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方面相对不能令人满意。法官在判决书的书写上,多是机械性地使用演绎推理,根据法律规定和认定事实,直接得出判决结果,有些判决往往缺乏明确、具体、系统的说理,从而既使某些法官律师们逐渐有意和无心地沦为一种适用法律的工匠,也使很多法院的判决丧失了应有的参考价值。长期以往,这种对成文法的依赖,对判决说理的不够重视,极大地削弱了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发挥主观能动性去解释法律、创制规则的能力及动力。
3.案例指导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
案例指导制度以经验主义为特征,形式合理性程度不高,规则缺乏体系性,且经日积月累,容易形成卷帙浩繁、汗牛充栋的判例汇编。这些汇编不仅使普通公民感到神秘莫测,就连法律职业者也常感到过于复杂和困惑,这无疑不利于民众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强化。这种固有的缺陷,在我们这个法律知识相对缺乏、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的国家更为显眼。
(二)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中的障碍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