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我国犯罪治理模式之转换
——从“压力维控型”到“压力疏导型”
周建达
【摘要】面对转型期日益复杂多变的犯罪新态势,传统的“压力维控型”犯罪治理模式在总体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转换犯罪治理的模式,即由“压力维控型”向“压力疏导型”转换。这种转换要求:在价值理念上,实现由“国家场域中的管治和服从”向“社会场域中的善治和融入”转变;在制度安排上,实现由“自上而下的控防运作体制”向“多方协力的合作运行框架”转变;在方法选择上,实现由“暴风骤雨式的应急打击法”向“和风细雨式的常态预防法”转变。
【关键词】社会转型;犯罪压力;犯罪治理模式;压力维控型;压力疏导型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70年代末以降,我国社会步入一个全新的改革发展阶段,由此引发社会结构整体性、深层次的巨大变革。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犯罪也变得异常活跃,并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新态势,给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如何有效地治理犯罪已经成为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为此,党和国家针对转型时期犯罪的特点制订了多项应对策略,采取了诸多防控措施。然而,我们也发现,我国的犯罪率一直维持在一个相对高位的水平,[1]并且从趋势上看,“20年来,中国犯罪率也呈上升趋势,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超过了不少时期全国GDP的增长”。[2]因此,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在犯罪防控策略、措施频出的情况下,我国的犯罪率却始终未见明显的下降?
对此,有学者认为,我国犯罪率处于相对高位是因为它是经济发展的副产品,并且是罪刑关系动态失衡的结果。[3]然而,类似“大而化之”解说的说服力是极为有限的。首先,类似的解说均存在着明显的反例。例如,就前者而言,它无法解答同样经历过改革和发展的一些国家如瑞士、日本等国为什么没有出现这种犯罪治理“收”“支”上的显性失衡问题;[4]而就后者而言,一项跨度20年针对罪因、罪行与刑罚关系所做的实证研究成果已经得出了明确的否定结论:“刑罚力度不一定与犯罪的多少成正比”。[5]其次,类似的解说并未切中问题的要害,即未对积弊甚深的我国传统犯罪治理模式加以应有的反思并寻求必要的模式转换,而是在这样一种孱弱不堪的传统犯罪治理模式下“苦苦挣扎”。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诸如此类的学术努力无法为转型期我国犯罪治理的“收支尴尬”提供强有力的解释,因而也不可能为问题的最终有效解决提供具有现实意义的对策。
必须看到,“犯罪治理是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关键所在”。[6]作为社会共同体合理地组织反犯罪斗争的理性实践,犯罪治理绝不仅仅是人类应对犯罪的一种本能反应,它还是人类化解组织体内部矛盾的一种有组织、有策略的行动智慧和艺术。从这种意义上讲,犯罪治理本身需要人们总结、阐发。犯罪治理模式是人类有关犯罪治理的价值理念、制度安排、方法选择等一系列共识和实践的系统概括或规律总结。由于犯罪治理模式集中地阐发并形象地再现了人们在犯罪治理过程中的行动智慧和艺术,因此,它不仅是理性认识犯罪治理规律的“透视镜”,而且是科学解构犯罪治理状况的“柳叶刀”。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其定位为犯罪治理理论中“最为重要的基石范畴”。[7]运用犯罪治理模式来系统地审视行动中的犯罪治理活动,有助于人们克服以往在认识犯罪治理问题上的模糊性和片段性,从而更加理性地检视以往的犯罪治理行动,更加准确地理解当下的犯罪治理策略以及更加科学地预测日后的犯罪治理趋势。鉴此,有必要运用犯罪治理模式这一分析工具对转型期以来我国犯罪治理的“收支尴尬”问题作出新的、合理的解释,还应尝试探求更加有效的犯罪治理新模式。
笔者认为,面对转型期日益复杂多变的犯罪新态势,传统的“压力维控型”犯罪治理模式在总体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转换犯罪治理的模式,即由“压力维控型”向“压力疏导型”转换。这种模式的转换至少应当在三个层面加以展开:(1)在价值理念上,实现由“国家场域中的管治和服从”向“社会场域中的善治和融入”转变;(2)在制度安排上,实现由“自上而下的控防运作体制”向“多方协力的合作运行框架”转变;(3)在方法选择上,实现由“暴风骤雨式的应急打击法”向“和风细雨式的常态预防法”转变。
二、犯罪治理模式:转型期我国犯罪治理的一种分析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