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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推定与违宪审查的神学起源

合宪性推定与违宪审查的神学起源



——以15-18世纪基督教良心的双重义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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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宪性推定与违宪审查密切相关,二者均源于圣经所确立的两个不同的良心义务,即服从人法的外在义务与服从上帝法的内在义务。圣经中个人良心被视为上帝植入人心中用以感知上帝法并接受上帝命令的接收器。因此,当人法与个人良心冲突时,要选择服从上帝而不是服从人。15-18世纪期间,加尔文与英国神学家和法学家相继将良心的这两个义务发展成为服从人法与抵制人法的义务,继而分别成为合宪性推定与违宪审查的神学起源。
【关键词】合宪性推定;违宪审查;良心;服从义务;抵制义务
【全文】
  

  引言


  

  所谓“合宪性推定”,是指“宪法审查机关在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进行审查的过程中,首先在逻辑上推定立法行为合乎宪法,除非有明显的事实证明其违反了宪法”。[1]合宪性推定其实是对违宪审查的一种必要限制,“以减少因违宪判决可能引起的社会矛盾与社会震动……如没有十分确实、有效的依据认定其违宪时,应尽可能推定其合宪,做出合宪性判断,以避免做出违宪判决。”[2]


  

  合宪性推定方法最初起源并发展于美国。[3]至于其理论起源,有观点认为应归于塞耶(1831-1902)1893年于《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美国宪法原则的起源与范围》。[4]其实,违宪审查与合宪性推定的历史起源更早,二者是孪生姐妹。尽管西方学界论述司法审查制度起源的作品汗牛充栋,但是,第一个推翻传统观点并成功揭示司法审查历史起源的是大卫T.鲍尔(David T. Ball)。他成功论证了司法审查源于加尔文主义著名的“抵制专制义务”(也就是我们熟知的西方公民不服从义务);并且,“否决不正义法律”最初乃法官的“义务”而非现在所称之的权力。[5]2008年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菲利普·汉堡(Philip Hamburger)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即“司法审查源于法官的一项义务”。[6]但是,上述两位作者均未能从良心上挖掘出司法审查的神学起源,对于合宪性推定也丝毫未涉及。


  

  本文将探讨合宪性的历史起源,揭示其神学基础。由于合宪性推定和违宪审查血肉相连,只有将二者放在一起才能得以清楚地展示。本文指出,二者最初源于圣经所确立的两个不同的良心义务,该义务经过14-18世纪英国清教神学家之手,分别演变为后世的司法审查制度与合宪性推定学说。


  

  一、圣经基础:双重良心义务


  

  你应当顺从,不仅因为惧怕惩罚,更是为了良心的缘故。


  

  ——罗马书13:5


  

  我们必须接受上帝的统治,服从上帝而不是服从人。


  

  ——使徒行传 5:29


  

  (一) 良心含义及其基督教隐喻


  

  良心(conscience)一词在西方有多重含义。古希腊语中指代“良心”的词是“syneidesis”。据学者考察,“古希腊文‘oida’与拉丁文‘scio’ 都表示‘我知道’,因此‘sunoida’与‘conscio’就表示‘我也知道,我和(某人)都知道’”。[7]拉丁文的良心是“conscientia”,具有知悉与道德双重含义,即“一是共同知悉,和他人共知;二是意识到、知悉、感觉,特别是意识到道德意义上的对错。”[8]到了基督教时代,圣徒保罗将良心一词的含义扩展为“知悉上帝之言”,并且,将她和圣灵联系起来。在罗马书5:5中,“我们的希望不会落空,因为上帝之爱已经通过赋予我们的圣灵,植入、浇灌到我们心中”;在罗马书8:9中保罗说道“圣灵注入你的心中”;在加拉太书中,保罗布道说:“上帝已经差遣其子之灵进入你们的心中”;在哥林多前书6:19中保罗主张:“岂不知你们的身体就是圣灵的殿堂吗?你领受的圣灵乃出于上帝,住在你们里面”; [9]在哥林多后书3:3中,保罗坚称:“你们明显是基督的信,籍着我们修成的。她不是用墨水写的,乃是永生的上帝写就的;不是写在石板上,乃是刻在人的心中。”圣灵是上帝植入人心中的律法,通过人的良心来感知。罗马书9:1说道:“我在基督里说真话:我不是撒谎,我的良心通过圣灵已经确证了这一点。”


  

  因此,个人良心=圣灵=上帝旨意的基督教原则就此确立起了。奥利金(Origen,185-254)说道:


  

  我坚信,良心是一种神灵(spirit),正如使徒所言,祂居于精神(soul)之中,作为其导师、伴侣和指明灯。其功能是向一个人提出最佳的行动方案,并且对犯有罪孽的人进行谴责。[10]


  

  迦太基的圣西普里安(St. Cyprian of Carthage,卒于258年)如是说道:


  

  良心是一位内心的法官,永不判错,无比尊崇,祂的惩罚无人逃脱;一个人的前途命运应该根据他心中良心的状态来判定。这是一位准确、永不腐败的法官,对无辜和有罪做出审判。[11]


  

  被称为天主教最后一位教父的大马士革的圣约翰(John of Damascus,645 /676 – 749)坚称:


  

  我心中的律法,即良心,就等于上帝之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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