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中的计量化与政策导向评析
——以交通犯罪中最高院《量刑意见》的适用为例
陈珊珊
【摘要】因各种交通犯罪所带来的犯罪恐慌与风险的不可预期性,重刑化的刑事政策在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与司法中已有所体现。尤其是我国交通犯罪的刑罚体系不仅存在着内在的矛盾,而且在量刑上似显宽严失衡。从犯罪学与刑事政策的角度而言,轻刑化的量刑体系仍是我国交通犯罪刑罚改革的必由之路。通过改革刑罚结构与量刑的权重因素、严格刑事证明标准、恪守
刑法谦抑原则方能有效地在犯罪治理与刑罚公平间保持平衡。
【关键词】计量化;民粹主义;刑事政策学;量刑指导意见
【全文】
因我国特殊的刑事司法场域,官方与民间在如何应对高风险社会下日益严峻的高犯罪率问题上已显捉襟见肘。作为典型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犯罪,由于其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率并不亚于普通故意犯罪,“乱世用重典”、“惩治过失抽象危险犯”、“增设过失共同正犯”等具有民粹主义(Populism)倾向的刑事立法也因此有所抬头。[1]从我国刑事立法增设危险驾驶罪、严惩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失犯罪成立准累犯等条款已能洞察:随着各种不可预期的风险的来临,我国对交通犯罪的惩罚也呈现出“政治挂帅”、“民粹主义”与“量刑计量化”的趋势。
一、我国量刑规则中的“政策渗透”与“计量化”现象评析
为了规范法院量刑中的权重因素比例以实现量刑均衡,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意见》),要求办案法官应当同时考量罪行的轻重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实现“量刑的时空均衡”。在对交通犯罪的量刑中,量化思维与民粹主义倾向均有所体现,但这种思维是否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以及刑罚的社会功能却不无疑问。
(一)高风险社会下刑事政策因素对法官量刑的影响力分析
1.民粹主义刑罚观的历史脉络与基本内涵
“民粹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的“populus”,原意为一味迎合民意的投机行为与煽动行为。[2]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后,欧美社会因自身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动荡与演变,“应报刑”、“福利刑罚观”、“医疗模式刑事司法”等理论与实务在应对犯罪问题上均力所不逮,民间对官方的犯罪治理效果产生了失望与恐慌情绪。[3]如果正式的刑事司法不足以防范犯罪风险与矫正犯罪,那么民间的犯罪恐慌心理往往就会加剧,民众也因此视自己为“潜在受害人”。[4]在此背景下,希冀通过民间多元力量的介入与施展重新进行犯罪治理的呼声便应运而生,民众主张犯罪议题应当有民间声音的表达,使得“刑罚上的民粹主义”初露端倪。1986年德国社会学学者贝克(U.Beck)提出“风险社会”理论,认为现代社会中不可预期的风险与受害可能性将会使所有人生活在“文明的火山口”,[5]由此民粹主义对刑罚制度的渗透开始日渐明显。具体而言,“刑罚上的民粹主义”是指民众为防范犯罪风险,在政治上主张加大惩罚力度,司法实践上诉诸“自我管理、自我负责、自我应对”而构成集体安全,即主张市民社会应当对犯罪人积极应对(例如对其隔离、监控与管理),[6]主要表现为在刑事立法上对特定犯罪加重量刑,在刑事司法上则限制其部分诉讼权利与量刑裁量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