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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被害人维权运动的正当化根据研究

环境犯罪被害人维权运动的正当化根据研究


李冠煜


【摘要】环境犯罪被害人维权运动是环境刑法学必不可少的研究内容,它必须符合正当化事由的一般原理,包括正当防卫、自救行为和劳动争议三种类型。作为正当防卫维权运动的合法根据在于保护个人被威胁的重要环境权;作为自救行为维权运动的合法根据在于恢复或补偿个人已经被侵害的重要环境权;作为劳动争议维权运动的合法根据在于通过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重要环境权。
【关键词】环境犯罪被害人维权运动;正当化根据;正当防卫;自救行为;劳动争议
【全文】
  

  环境犯罪侵犯了一定区域内公民的环境享受权、生命权或健康权,被害人会发出强烈的权利诉求,呼吁减少公害、保护环境,采取积极行动维护自身权益。在与加害方交涉的过程中,被害人由于情况紧急、愿望迫切、情绪激动等原因可能实施某些非常态行为,这些行为在什么范围内能作为正当化事由而免除刑事责任,值得深入研究。


  

  一、正当化事由的原理概述


  

  正当化事由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般被称为违法性阻却事由、阻却违法事由,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则习惯被称作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或正当行为。所谓违法性的阻却事由,是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成为排除其违法性根据的事由[1]。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2]。无论是在名称还是在内涵上,大陆法系与我国刑法理论均有些许差别。这种差别不是表面性的,而是有着深刻的理论背景。


  

  关于违法性阻却的原理,存在:(1)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相当手段的目的说;(2)在不存在法益以及法益相冲突的场合,牺牲价值小的法益以保护价值大的法益的法益衡量说或优越利益说;(3)行为根据社会伦理规范被许可的社会伦理说;(4)法益侵害行为在社会相当性的范围之内,即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历史地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的范围之内的社会相当性说之间的对立[3]。这是一元论的见解。与之相对,多元论主张不存在能适用于所有正当化事由的统一根据,应通过对上述各种原理的组合实现探寻具体正当化事由根据的目的。例如,山中敬一教授主张有主要正当化原理和辅助的正当化原理之分,前者是根据利益衡量原理的优越的利益原则,后者适用于不同的正当化事由的场合,在前者之中后者被运用,二者不是上位基准与下位基准的关系[4]。与此不同,高桥则夫教授提出,正当化的一般原理是共同体关系的行为容许性。这种共同体关系的行为容许性是上位概念,优越的利益、利益的欠缺、行为有用性、目的性、目的等被作为下位基准置于其中,与各种正当化事由的固有根据相互关联[5]。可见,由于组合形式的不同,在多元论内部也产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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