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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给律师署名

法官如何给律师署名



——判决书上的律师署名

王建胜


【关键词】法官;律师署名
【全文】
  

  律师代理诉讼案件,代理权源于当事人的委托,体现在委托书上的具体权限。无论位于原告、被告、第三人还是其他程序的当事人的地位,在法律文书上署名是法官审查律师代理权限的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总遇到不给律师署名的情况,虽有律师极力交涉,试图改变法官的看法,结果大多无功而返,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不详,不同法官在理解适用法律精神方面有不同程度的错位。


  

  我碰到的几例简单说明之。


  

  例一:委托书上一当事人委托同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代理,其中一律师出庭,参与了全部代理工作;另一律师未出庭,只参与调查(律师调查笔录显示调查人)、书写答辩状或代理词等一部或大部分工作。最终法官以该律师没有参加庭审也未在审理笔录上签字为由拒绝在判决书上不署其名。


  

  因为不同案件有自身的属性,当事人对代理人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况且当事人的授权有大有小和权限内容千差万别,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案情事实日益复杂,律师的代理工作分工也越来越细,必然呈现律师的细化和分工,其中最重要的包括出庭代理和书面代理两种。


  

  因为不出庭,法官与该代理人未曾谋面,这种书面的代理律师工作往往被受传统观念束缚惯了的法官最易忽略。所以,法官署名注重的不应该是参与工作的多寡,实质审查委托书关于被委托人和授权内容两大项,只要被委托人未违反2人的限额,特别是一般授权,没有任何理由以是否参与诉讼审理为内参条件,可以想象当受托律师缺席时,即不参与审理程序,还能不能不署名?


  

  例二:一次民商事审理程序,一个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超过三人的,如何在判决书上署名。在最近碰到的几次案例分析,各地法院甚至同一家法院处理的方式截然不一。他们共同的规律存在随意性强、思想上不重视,处理方式仅靠习惯使然,缺少谨慎的适法性审查工作。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个当事人可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与审理。所以在同一程序中代理人出现三人以上的,应严格按照此规定,采用:一是拒绝第三个代理人的代理;二是撤销第一代理人的代理手续,如果是特别授权,同时应有第三代理人书面认可被替代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等两种办法解决,最后法院在判决书上应署后两位代理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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