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强化政府环境责任

论强化政府环境责任



——从浙江台州血铅超标事件说起

钱水苗;傅颖


【摘要】浙江省台州血铅超标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折射出公众环境知情权的缺失和政府环保履职缺位的现实。公众环境知情权的缺失,不仅公众的私人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对于公共环境利益的维护也产生了消极影响。因此,环境公共当局应当主动或被动地承担起环境信息公开与告知的义务。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在环保问题上的决策失误和履职懈怠是导致环境事故频发的关键因素。因此,政府不应当再以“环境监管者”身份存在,期待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明确政府环境责任,促进政府积极环保履职,落实政府环境责任。
【关键词】环境污染事件;环境信息公开;政府环境责任;环境保护法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浙江台州血铅超标事件


  

  2011年3月中旬以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部分村民陆续发现血铅超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路桥区3月27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发布的消息,截至26日下午5时,峰江街道上陶村等3个村庄共检测597人,血铅超标168人,其中儿童53人,需要驱铅治疗3人。超标者年龄最大的70岁,最小的才14个月[1]。通过台州市环科院等专家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台州市速起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起公司)引起的铅污染事件,当地村民血铅超标与速起公司含铅污染物特别是含铅粉尘废气排放有直接关系[2]。在这起严重的“血铅事件”中,有两个方面的事实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第一,村民长时间以来对于工厂的污染信息知之甚少,铅中毒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根据路桥区当地村民血铅超标的人数、范围和铅中毒程度来看,这家厂的污染应该持续了很长时间。但是这些相关的环境信息,无论是速起公司,还是当地的环保部门,从未告知过生活在工厂附近的村民。第二,这家蓄电池企业2003年通过环保和开业审批,2005年建成投产,至今已经有6年历史,事实上工厂距住宅最近处不到5米[3],6年以来,这家环保部门重点监管的企业竟然相安无事,当初如何获批,至后如何监管,不得不令人费解。


  

  尽管事后积极亡羊补牢,但秋后算账不如未雨绸缪。这起严重血铅超标事件事实上涉及到公众环境知情权和政府环境责任,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几个问题进行思考:其一,公众环境知情权在中国真正存在吗?其二,如果说公众拥有环境知情权,那么谁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主体?政府在其中充当什么角色?其三,如果强化政府环境责任,如何确保机制长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