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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主义亦或职权主义:对日本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再认识

【作者简介】
刘国庆,单位为韩山师范学院。
【注释】即一种法律设置伊始的目的早已迷失,不可追寻,但它却向着截然相反的方向发展出功利效果,以此作为其继续存在且言之成理的目的。详情参阅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3页。
律师大多分布在东京、大阪、名古屋、北九州岛等大都市,个别县的律师人数只有数十人,即使拥有一定律师人数规模的县,律师也相对集中于县府所在地,其他广阔的居民区附近就没有律师。在这个意义上讲,日本目前的律师数量及分布的严重不均衡无法满足日本国民宪法所规定的国民均有权平等享受律师帮助的权利。
在日本,辩护律师的主要职能通常在于联系被害人家属进行道歉并提供一定的补偿,鼓励委托人作出比较正式的道歉,此举将严重影响检察官是否对被告提起刑事指控的决定及定罪后量刑的轻重。与美国辩护律师的职能存在本质的不同,美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主要职能在于从实体与程序的角度为被告人辩护,争取其利益的最大化,详情参阅David. A. Suess, Paternalism Versus Pugnacity :The Right to Counsel i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http://www. law. indiana. edu/ilj/volumes/v72/nol/suess. html,访问时间:20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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