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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意识:求真的同时还要求“善”

  

  强化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合法公正,要加强对辩护方的保护,确保控辩平等。控辩平等是现代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活动的一个典型特点是其一方主体是强大的国家公权机关,控辩双方之间的力量对比悬殊。为了维持控辩平等的基本诉讼公正要求,刑事诉讼立法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对公权力进行了严格的规制,为其设定了相应的运作程序和适用条件,另一方面则对被追诉方进行了平等武装,赋予其对抗国家公权力的各种武器手段。在执法、司法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这些规定,努力维持控辩双方的平等。特别是要保障法律赋予被追诉方权利的实现,包括贯彻被追诉人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确保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权,加强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保障等等。此外,还要保障被追诉方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以保证其辩护权的实现。


  

  强化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合法公正,要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开、透明。程序公正要求诉讼程序公开、透明,纠纷解决的过程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程序的公开、透明,既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需要,也是进行法制宣传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程序的公开、透明特别要强调对当事人的公开、透明,要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加强当事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提升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程度,以充分实现程序化解不满、化解纠纷的效应。对此,应当严格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逮捕、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的通知家属义务;简易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对被告人程序性保护的减弱,因此对其适用要尊重被告人的意见;对于二审案件,则要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确保法定范围内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还要加强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案件的介入。在特别程序中,注意被害人对刑事和解案件的参与,要保障利害关系人对财产罚没程序的参与,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案件要开庭审理。


  

  强化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合法公正,还要尊重程序的终结性。程序的终结性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求裁判必须对案件的实体有一个明断,另一方面要求裁判要保持稳定性。前者要求我们必须对刑事案件作出一个明晰的裁判,特别是要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次数限制的规定。后者则强调程序运作结果的稳定性,即一个案件经过合法的程序运作,其结果就应当被视为是公正的,非经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不能够再次启动审判程序,改变原审裁判的结果。如果说案件的结论随时可能被推翻,即使是通过所谓的再审程序改判也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刑事诉讼就是这样一个不断推进的连续的进程,具有程序的不可逆性。这是诉讼的基本特点所决定的。如果一个诉讼可以被多次重复,一个结论可以被多次推翻,诉讼就不能称其为诉讼,司法也不能称其为司法。因此,我们必须尊重程序的安定性要求,严格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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