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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意识:求真的同时还要求“善”

  

  其一,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完备、科学的刑事诉讼程序是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尊重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进一步完善了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以及执行程序,还构建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特别程序。这些程序的构建与完善不仅仅是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程序运作难题,更是为侦查权、审判权、执行权的运作划定了法定的界限,为公民的权利提供了程序性保障。


  

  其二,构建对程序违法行为的救济机制。“无救济,无权利”。在强调追求程序公正的同时,构建对程序违法行为的救济机制,是保证程序公正由文本走向实践的重要途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特别强调了对程序违法行为救济机制的建设。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保障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在逐步完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程序保障机制的前提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构建了对侵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的救济机制,允许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侦查权是刑事诉讼活动中最具有侵犯性的权力,如何确保侦查权的合法运作始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难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划定侦查权运转轨迹的同时,也确立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机制。此外,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的完善,也将对程序违法行为的救济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通过救济机制的构建,为诉讼主体维护程序权利,确保程序利益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也加强了对程序违法行为的制约,有助于进一步促进程序公正。


  

  其三,确立对程序违法行为的程序性制裁。对于程序违法行为的制裁是确保程序公正合法,彰显程序公正价值的一种重要方式。对程序违法行为的制裁除了实体法上的规定之外,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即对程序违法行为的一种程序性制裁机制。非法证据排除就是直接否定违法取证行为所获取的证据的法律效力,从而否定了侦查行为意欲达到的效果。这是对违法取证行为最为严厉的一种制裁机制。而且,为了确保非法证据排除不流于形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详细构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为确保非法证据排除的运作提供了良好的程序保障。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加强非法证据排除的力度,在再审程序中明确规定违法取得的证据未排除的是当事人申诉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这些都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实际运行起到了莫大的推动作用。当然,更为重要的是,这显示了立法者对于程序公正价值的追求,对程序独立价值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更显示了立法者惩治程序违法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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