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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相关的几个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相关的几个问题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培训班的讲稿

张朝泓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审判
【全文】
  

  一、我省行政审判涉及城乡管理行政案件的情况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依据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职能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职能从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中体现出来。


  

  2010年,我省法院审结涉及城乡管理类的行政案件共368件,包括规划、交通、城管、环保、土地、建设6类,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处理、判决的是327件。其中行政机关胜诉案件有170件,胜诉率51.99%,是各类行政案件中胜诉率较高的。这反映了绝大部分城乡管理类案件中行政机关执法水平较高,取证扎实,法律适用准确,程序规范,特别是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前,基本上能预先告知理由,给予陈述、申辩的机会。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有25件,败诉率为7.65%,较全省平均败诉率低1.02个百分点,败诉原因有越权行政、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1]


  

  二、城乡管理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


  

  (一)、行政主体不适格


  

  1、其他城乡管理部门行使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权限。各地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越权违法无效;2、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未经县级政府同意擅自拆除违章建筑;3、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内设机构或下属部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不适格。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方面,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个别机关没有意识到其执法行为日后有可能要接受司法审查,故不注重证据的固定、保全,导致在行政诉讼中陷入“证据不足”的被动局面。没有通过制作勘验笔录、拍照、比对附图等方式固定证据,也没有制作送达回证证明曾履行告知义务,终因证据不足败诉。


  

  (三)程序违法


  

  近年来各级政府城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执法过程中的程序违法现象已较少出现,程序不规范问题在败诉原因中所占比例逐步降低,但仍发现有个别案件中的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前忽略事前告知程序,未履行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被法院确认违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这方面,较突出的是城乡规划溯及力问题。各地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规划属正常现象,但对规划调整前相对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承认,并在此基础上与相对人平等协商补偿问题,不应随意否定原行政许可的效力。[2]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主体和行政职能的法律依据


  

  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首先是审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行政职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职能的法律依据有:(一)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四)二OO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给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批复;(五)二OO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在揭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六)二OO一年九月十三日关于批准实施《揭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主要职能是:(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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