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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来中国后的早期际遇

  

  (三)宪政之施行


  

  宪政与宪法不可分,施行宪政也就是行宪,实行宪政与施行宪法是同一个过程。没有宪法不可能有宪政,但有宪法也不一定有宪政。宪法实施的关键,在于落实其中体现国家权力受限制(或有限政府)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任何一部被称为宪法的文件,不可能完全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一部宪法不论有多少缺憾,只要有这方面的规定并得到落实,就是有了宪政。宪法这方面的规定在多大程 度上得到了落实,有关国家就在多大程度上有了宪政。


  

  按这个标准,可以说清末的法律生活中已经产生了一些宪政因素。《钦定宪法大纲》是一个制宪纲领,按理公布后并无是否立即施行的问题,但其公布后事实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施行。1908年该宪法大纲公布后,次年各省即举行了咨议局选举,到1910年秋,钦定、民选各一半,有议员200名的资政院已经开议。这都是古旧封建帝制中出现的分权和制约因素。至于臣民基本权利,那时事实上也开始放松和给予一定程度保障。以言论出版自由为例,清末可以说已经开始加以保障。据史料记载,中国1873年就有第一份民间办的报,叫《昭文新报》,到戊戌变法时期,已经有了上百份报纸,辛亥革命前夕,全国有民办报纸估计至少有200种,且其刊登的内容,也容许对官府有所批评。当然,查封报纸的事时常有,但那毕竟是在允许办报前提下的查封。


  

  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后来一度取代它的《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在实施过程中展现的宪政内容,在中国宪政史上地位尤其突出。民国初年的国会选举党派众多,规模很大。那时掌立法、行政、司法诸权的国家机关间形成了实质性的相互制约关系,且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选举等国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状况在民国时期算是最好的。当然,这种评价只涉及“宪政”这一单项指标。总体来说,我们不能忘记那是一个经济落后,封建余孽活动猖狂,政治腐败,且兵荒马乱的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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