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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来中国后的早期际遇

  

  清廷1906年的预备立宪诏书和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意义重大的宪法性文件,它们十分确定地预示着中国会走上君主立宪的道路。但是,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立宪进程被终止,革命跑到了改良进程的前面。作为最后的自救努力,清庭被迫仓促制定了一个名为《十九信条》的新制宪大纲,并于同年11月3日颁示天下。《十九信条》对君主大权给予了实质性限制,可谓清廷做出的重大让步。但可惜此举为时已晚,回天乏术,清王朝很快土崩瓦解。


  

  清末立宪运动是中华民族走宪政之路的起始阶段,给后人留下了很有价值的遗产,但局限性也相当明显:中国的立宪,非像欧美立宪国家那样,是臣民要求限制专制权力、保障臣民权利的表现和后果,而是主要被视为实现某种更重要目标(如富国强兵)的工具,因而一开始就偏离了宪政的“正轨”。这一局限,对于此后百年的中国宪政发展,有深刻的负面影响。


  

  辛亥革命以来,中国可以说自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时起,就进入了有宪法的状态,迄今为止基本没有中断过。其间我国公布施行过的宪法文件主要还有:1923年10月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宪法;1931年6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7年1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1954年、1975年和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宪政核心内容的延展


  

  限制国家权力,宪法学上通常称为有限政府,而保障基本人权,从宪法学角度看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也可以说就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


  

  按宪政在其起源地形成的特征,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基本人权,是宪法从而宪政的核心内容。限制国家权力与保障基本人权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不限制国家权力无以有效保障基本人权,要有效保障基本人权,不可能不限制国家权力。切实限制国家权力是有效保障基本人权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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