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

【作者简介】
周光权,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学、刑法思想体系等。
【注释】刘艳红:“客观归责理论:质疑与反思”,《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
(日)野村稔:《刑法总论》,全理其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125 。
例如,山口厚教授就认为:在日本,“相当因果关系说之所以成了通说,是因为,即便是肯定了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的事实关系,但就连经历了极其异常的经过而产生了结果的场合也肯定因果关系,由于引起了该结果而肯定犯罪的成立,可以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此,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说,就要求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有相当性,通过这种相当性来对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因果关系加以限定”。(日)山口厚:《刑法总论》(第2版),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页56。
参见周光权:“结果回避义务研究—兼论过失犯的客观归责问题”,《中外法学》2010年第6期。
参见周光权:“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江海学刊》2005年第3期。
只是对于少部分较为罕见的案件,两种观点的处理结果可能不同。对此,请参见林东茂:“客观归责理论”,《北方法学》2009年第5期。
理论上通常将相当性说作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但是,如果认为相当性说不是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而是关于归责的理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或者“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提法,或许是不准确的。考虑到“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已然是约定俗成的说法,本文对“相当性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这两个提法混用,但所指涉的对象都相同。
对于客观归责理论在方法论上的意义,我国学者已经作过初步研究,对此请参见车浩:“假定因果关系、结果避免可能性与客观归责”,《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
刘艳红,见前注
(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页328。
(英)安东尼·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对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著作的分析》,郭忠华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页134。
必须要承认,条件说在整个因果关系和归责判断过程中,其意义都是极其有限的。
(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18。
(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页194 。
参见(美)弗莱彻:《刑法的基本概念》,蔡爱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37。
另外一类是被害人体质特殊的情形。
但是,这样的讨论明显太粗疏了。因为即便介入他人的故意行为,也并不一律否定结果责任,也不能否定相当性,例如,A教唆B杀人,B故意开枪杀死C的,虽然介入了B的杀害行为,A也要对C的死亡负责。
对此更为详尽的分析,请参见(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版,页185。必须指出,前田雅英教授的分析,是借助于客观归责理论为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建立类型化的规则。这说明两个问题:一方面,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不明确,迫切需要下位规则;另一方面,前田雅英教授所提出的判断规则,是在“结果的客观归责”的名目下讨论的,已经是一种典型的客观归责理论,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页177。
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页429。
车浩,见前注
(德)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坷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页396。
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页247以下。
参见陈兴良:“从归因到归责—客观归责理论研究”,《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
刘艳红,见前注
行为是否制造法所禁止的风险这一判断规则,所针对的是极其罕见的(教学)案例,所以,这一规则在理论体系建构上的意义远远大于其司法指导意义。
许泽天:《刑总要论》,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版,页99。
参见(日)山中敬一:《刑法总论Ⅰ》,成文堂1999年版,页267。
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85 。
参见(日)井田良:《刑法总论の理论构造》,成文堂2005年版,页63。
(日)山口厚:《刑法总论》,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页59。
张明楷,见前注,页184。
陈子平:《刑法总论》,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页172。
许玉秀,见前注,页457。
林钰雄:《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122。
(德)schunemann《关于客观归责》,陈志辉译,载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schunemann教授刑事法论文选辑》,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页551。
参见于改之、吴玉萍:“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理论”,《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
(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18。
井田良,见前注,页61。
山口厚,见前注,页58。
山中敬一,见前注,页238;以及西田典之,见前注,页81。
更为详尽的分析,请参见(德)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页350以下。
schunemann,见前注,页551。
周光权:《刑法总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页106。
参见林阳一:《刑法における因果关系论》,成文堂2000年版,页206。
参见山中敬一:《刑法总论》(第2版),成文堂2008年版,页278。
这也可能是在德国对客观归责理论的研究很深入,但在系统学习德国的日本却应者寥寥的深层原因。
克劳斯·罗克辛,见前注,页213。
刘艳红,见前注
张明楷,见前注,页179;类似的观点,请参见(日)曾根威彦:《刑法总论》(第4版),弘文堂2008年版,页79。
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页122。
陈兴良,见前注
西田典之,见前注,页85 。
山口厚,见前注,页55。
参见冯亚东、李侠:“从客观归因到主观归责”,《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
车浩,见前注
陈兴良,见前注
克劳斯·罗克辛,见前注,页715。
克劳斯·罗克辛,见前注,页246。
刘艳红,见前注
周光权:“结果回避义务研究”,《中外法学》2010年第6期。
参见吕英杰:“监督过失的客观归责”,《清华法学》2008年第4期。
许玉秀,见前注,页458。
刘艳红,见前注
林东茂,见前注
林钰雄,见前注,页136。
即便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但也不能进行客观归责的情形实际上不在少数。
对此更为详尽的分析,请参见陈兴良:《教义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287。
山中敬一:《刑法における客观的归属の理论》,成文堂1997年版,页781。
(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3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65。
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客观归责理论处于通说地位的德国,其对审判实践的影响有限这一现象。
前田雅英,见前注,页179。
林钰雄:《刑法与刑诉法之交错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41。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