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完善刑事二审抗诉标准的思考

  

  其二,关于刑事二审抗诉的程序标准。程序正义要求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所作出的与程序有关的行为。程序正义的标准是解决程序正义的客观准则问题的,即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符合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25J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改判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是否提起抗诉、在何种情形下提起抗诉、如何提起抗诉、提起抗诉的程序等,都应当依法进行,应当体现程序正义的要求。关于刑事二审抗诉的程序标准,实际上也就是检察机关提起刑事二审抗诉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符合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我们认为,刑事二审抗诉的程序标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数项内容:其一,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抗诉案件要坚持全案审查的原则,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其二,办理刑事二审抗诉案件,应当讯问原审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其三,刑事二审抗诉案件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四,办理刑事抗诉案件要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锁链,排除合理怀疑。其五,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法律文书格式要求制作刑事抗诉法律文书。其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刑事二审抗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


  

  其三,关于刑事二审抗诉的证明标准。从《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可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含义有二:一是诉讼证明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二是证明案件事实情节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就刑事二审抗诉案件而言,对抗诉主张的证明同样也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刑事二审抗诉没有达到该证明标准,将很难保证错误刑事裁判得到及时纠正。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准确理解和把握,乃是刑事二审抗诉证明中的关键和核心,对此,我们认为,应当着重从以下方面判断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一,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得以保障。要确保抗诉主张的准确无误,首先,证明抗诉主张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无论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都应该是实实在在的客观存在。其次,证明抗诉主张的证据在收集、采信上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以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对以上述非法手段获取的物证、书证,如果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一般情况下也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再次,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应当存在客观内在联系性。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有内在关联,是刑事二审抗诉中证据资格和证据采信要把握的重要问题。证据只有与待证事实存有关联才有价值,与待证事实无关的证据,即便内容真实,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证明抗诉主张的证据应当充足,证据之间要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一方面,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必须有一定的数量。另一方面,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各事实要素之间要能够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易言之,直接证据之间、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同一种类的证据之间、不同种类的证据之间均应当协调一致、相互印证。证据组合形成完整的、逻辑严密的体系也是评价证据是否达到充分的重要标志。


  

  第三,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体系所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合理怀疑。刑事二审抗诉作为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要使其抗诉主张具备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上的准确性,使法院接受其抗诉主张而纠正原错误裁判,就必须证明抗诉主张是现有全部证据(体系)推导出的唯一的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结沦。这种事实认定和证据上的排他性要求既是“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之集中体现,也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必须坚持的基本准则。这样也才能使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具有坚实的证据基础,从而确保对错误刑事裁判进行法律监督的有效性。


【作者简介】
张际枫,北京大学法学院2004级博士研究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