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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清算中清算组成员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非破产清算中清算组成员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以《公司法》第190条的法律适用为视角

彭辉


【关键词】非破产清算;清算组;损害赔偿责任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原告邹某与被告孙某、刘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1]邹某系扬州某公司的职工,2007年3月,邹某在该公司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在邹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过程中公司决定解散。2008年2月,该公司在清算结束后注销登记。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孙某、刘某系公司股东,又是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清算时两人却未考虑给予原告工伤赔偿,具有重大过失,故依法判令被告孙某、刘某偿付原告工伤赔偿款34523.6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案例二】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龚某、姚某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2]北京某公司长期供应郑州某公司消防器材,双方滚动结算货款。2007年8月,郑州某公司决定予以解散,并在当地一报纸上刊登公告请债权人按时申报债权。北京某公司由于未知情致268791.79元债权未申报。法院认为,龚某、姚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和清算组的成员,其对于向北京某公司负债应当是已知的,但未通知对方申报债权,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龚某、姚某赔偿北京某公司268791.79元。


  

  【案例三】原告B公司与被告甲、乙、丙、丁、戊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3]A公司因故解散,股东甲、乙、丙、丁、戊5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清算时,清算组成员对是否给付B公司54万元的货款发生争执。股东甲、乙认为,虽然根据合同约定该货款需到8个月以后才到期,但由于公司已经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应当进行清偿;丙、丁、戊则认为,既然应付货款未到期,就没有必要提前清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清算组决定对欠B公司债务暂不清偿。5个月后,A公司清算终结,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B公司遂起诉要求A公司清算组成员赔偿其损失。法院认为,A公司清算组成员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对清算组将B公司货款不列入清算方案的决定表示异议,可免除责任。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丙、丁、戊赔偿B公司54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对上述3则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案例一中的案由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定性不够准确;案例二定性准确,但判决书中没有明确二被告承担的是单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案例三中对清算组成员甲、乙免除责任的法律依据没有说明。通过上述3则案例,我们不得不思考,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责任性质、构成要件是什么?承担该责任的方式、范围以及免责条件是什么?清算组成员侵害债权人权益的不同形态如何给予法律救济?然而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也正是本文所要阐述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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