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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及其基本内容的立法建议(下)

中国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及其基本内容的立法建议(下)


谢哲胜


【关键词】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基本内容;立法建议
【全文】
  

  三、人格权法的规范目的与功能


  

  人格权法用来保护人格权,基于人格权和财产权不同,而且人格权有关的问题,并不限于人格权受侵害的情形,因此,民法典应将人格权法独立一编加以规范。


  

  人格权是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本身的权利,是关于人的尊严与价值的权利[25]人格权法有以下三种目的与功能:[26]


  

  (一)体现以人为本和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27]


  

  人是权利的主体,人格权也是个人人格的基础,与个人有不可分离的同一性关系,而且人才是人类社会一切文明和制度的根本。因此,现代各国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均以比财产权更为重要的地位加以保护,甚至在宪法的体系上,有关自由权等各项基本权利,均可视为补充具体化人格权的保护以贯彻人性尊严的基本价值决定而存在。


  

  (二)减少对人格权益的侵害


  

  虽然宪法对基本权利有保障的规定,然而宪法的规定未必可以作为直接诉权,[28]违反宪法的规定,未必会有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人格权法的相关规定,则赋予个人直接诉讼救济的权利,侵害人格权,将直接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尤其是加诸加害人适当的损害赔偿责任,将使加害人有切肤之痛,而有吓阻功能,借此将能减少对人格权益侵害的事件发生,而能对权利主体的人本身给予直接的保护[29]。


  

  (三)鼓励个人充分发挥其人格价值


  

  人格权法藉由课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固然可以达到保护人格完整不受侵害的功能,但这只是消极功能;积极方面,藉由人格权法周延的规范,人格权在一定范围内也能让权利主体取得财产或非财产的利益,人们可以积极地投注心力培养个别人格权的价值,使人格权对自己产生最大效用,促使个人充分发挥其人格价值,每个人都充分发挥人格价值,将符合整体社会的福祉[30]


  

  四、人格权应否独立成编有关争论评析


  

  (一)人格权应否独立成编有关争[31]


  

  人格权制度是20世纪初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型民事法律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逐渐重要,然而人格权应否于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则有重大争议,正反意见如下:[32]


  

  1.否定说


  

  持反对意见者理由为:


  

  (1)人格权独立成编与否与重视人格权无直接关联


  

  如果法律制度内容已充分表现对人的尊重与人格权的保护,则该项制度在民法典上的安排和位置,是否为单独一编或一章并不重要。


  

  (2)民法典的设计应以说理圆通为主而非仅以创新为由


  

  世界上迄今尚未有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大多规定在自然人一章中,赞成者若要主张创新与特色,必须先提出足以说服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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