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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污染防治地方立法评析

辐射污染防治地方立法评析


邱秋


【摘要】由于国家立法的缺失,近年来我国的辐射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十分活跃。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合并,制定综合性的辐射污染防治法已成为地方立法的趋势。两种辐射污染同中有异,在污染特性、危害原理和危害程度上有明显的区别,综合性立法既有必要又具可行性。但现有立法未能反映两种辐射污染防治的根本不同,特别是回避和混淆两种辐射污染的防治原则,确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是当务之亟。
【关键词】辐射;放射性污染;电磁辐射污染;风险预防原则
【全文】
  

  一、辐射及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趋势


  

  辐射污染包括电离辐射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电离辐射通通常所说的放射性,即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射线装置使用以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辐射;电磁辐射则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和高压输变电中产生的辐射。辐射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但目前人工辐射已遍及各个领域。人体总是生活在一定水平的辐射之中,辐射只有超过合理的限度才形成污染。


  

  长期以来,由于放射性污染具有特别严重的危害性且又难以治理和清除,各国都将其作为特殊污染,采取特别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国也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随着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为电磁能量迅速增长,电磁辐射已成为21世纪的主要污染源,我国也不例外。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有关电磁辐射污染的纠纷不断,投诉居高不下。目前,国家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方面还未制定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仅有环境保护法的原则规定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7年发布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法效力级别低,不能适应目前发展着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形势的需要。《城市规划法》、《电信条例》、《电力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考虑电磁辐射污染的因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许多制度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没有反映。国家立法的缺失,使得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相当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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