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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国内碳交易制度的理性选择

构建国内碳交易制度的理性选择


张勇


【摘要】构建碳交易市场的首要问题是确立碳排放权,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应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方式,兼顾公平与效率;碳减排的重心应是国内碳交易市场,CDM可作为辅助机制;应将碳税和补贴作为碳交易的配套激励制度;适度加强碳交易市场的监管,推动碳排放的检测和信息公开;合理开发碳交易金融产品,逐步实现碳金融市场的多样化。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交易;CDM;碳税;碳金融
【全文】
  

  一、碳排放权是碳交易制度的基石


  

  碳交易,或称碳排放权交易,是以碳为主的温室气体减排购买合同或协议(ERPAs)。其运作机理是:设定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将其分解为若干碳排放配额进行分配,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主体可在市场上将在初始分配范围内节余的配额进行出让,而受让者则是用完自身的碳排放配额且不得不继续碳排放的主体。从理论上说,如果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得以确定,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确定主要由市场决定,因其具有灵敏性、高效率的优点,通过市场机制的良性运作,就能够实现碳排放权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碳排放企业所造成污染的社会成本内部化,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合标准的污染气体排放量,引导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发展,对于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价值功能也是国际强制减排和各国自愿减排的方式所不能代替的。因此,基于市场激励机制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各国立法所确认。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英国《气候变化法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全球气候变暖解决法案》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国纷纷发展低碳经济,以碳金融为核心优化金融体系。


  

  建立碳交易市场,首要问题就是界定碳排放的产权属性,建立碳排放权分配机制,作为碳交易市场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法律上明确碳排放权的权属性质,才能使其产权清晰,并在市场上进行有序交易,必然遭到滥用和侵害,上演“公地悲剧”。 碳排放权是对大气空间容量的使用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它具有以下特性:第一,碳排放权兼具经济属性和生态属性。与传统物权相比,后者一般只具有经济性价值,而不包括生态属性;第二,碳排放权的客体具有不可支配性和不可控性。其客体并不是含碳气体,而是排放这些气体所占据的大气空间容量;第三,碳排放权的主体具有可选择性。虽然我们每个人每天也都在排放含碳气体和使用大气空间,但碳交易市场不可能涵盖所有排放主体。如果碳排放在大气生态自然承受的范围内,这种使用就像人呼吸空气一样属于人的自然权利,对碳排放权的正当使用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并且因其具有私权性而需要公权力的确认和保护。当人类个体对大气容量过度使用,超过其本身的权利边界时,就必然损害他人的碳排放权利,其后果就是大气碳含量超过自身承载能力,从而加剧温室效应,影响到所有人类的共同利益。此时,就有必要建立碳交易市场机制,强制超排主体进入交易市场,使其为超额使用的碳排放权支付相应的财产对价,并限定碳排放权的使用量,以体现其稀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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