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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紫金山铜矿污染事件的法律分析

福建紫金山铜矿污染事件的法律分析


夏凌


【摘要】福建紫金山铜矿的污染事件的处理,涉及污染信息的公开,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环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等几方面的法律问题,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展开具体分析。
【关键词】污染事故;环境侵权
【全文】
  

  一、事故缘起


  

  2010年7月3日15时50分左右,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山铜矿发生泄漏事故,事故原因是连续降雨造成厂区溶液池底部黏土层掏空,污水池防渗膜多处开裂,910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及大量网箱养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87.71万元。该铜矿属于上市公司紫金矿业所有,紫金矿业直到7月12日才发布公告,瞒报事故9天。[1]由于事故重大,涉及污染企业、受害水产养殖户以及环境监管行政机关三方。处理结果分别是上市公司高管分别受到罚款705997元和449768元的行政处罚,污染企业高管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受到判刑的刑事处罚,污染企业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并受到罚金3000万元的刑事处罚;受害水产养殖户按每斤6元的标准赔偿死鱼的损失,如果转产的养殖户,按网箱每平方米40元补偿;当地环保局工作人员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受到判刑的刑事处罚。


  

  这样的一个整体处理结果,对于资金雄厚的矿产污染企业而言,显然可以接受;对于环境监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言,是问责的结果;而对于受害水产养殖户而言,只能被动接受。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污染事故当地的上杭县城而言,水源地汀江的污染带来的是对自来水的恐惧以及总投资2.5亿元的新水源建设,而这笔巨额投资显然没有计入到污染事故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中去。而在法院判决污染企业构成单位犯罪之前,福建省环保厅对该企业的污染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956.31万元,但是这笔行政处罚竟然在法院的刑事判决3000万元罚金中被予以折抵,即污染企业只需缴纳2043.69万元罚金。[2]


  

  从这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最终处理结果来看,主要涉及到几方面的法律问题,具体包括污染信息的公开;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赔偿范围即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予以法律分析。


  

  二、污染事故信息的公开


  

  紫金山铜矿7月3日发生泄漏事故,但是直到9天后才对外公布,该公司的解释是原以为这是一个小事故,所以没有第一时间公布。这种解释显然不能令人信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企业的生产性质。该企业是一个矿山冶炼企业,产生的含铜废水属于需要严格控制排放的污水,企业巨大的污水池就像一个火药桶,是需要严格管控的。从自我约束的角度出发,该企业对污染防控的注意义务显然是非常高的,这种注意义务是要区别于一般的污染物较少的生产型企业的注意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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