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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的司法与法学

中国传统的司法与法学


张伟仁


【关键词】传统;司法;法学
【全文】
  

  中国传统法制自成一系,与世界另几个重要法系并立,各有短长。如要加以检讨,应该先对它作一番整体的、深入的研究;如果想用另一法系的某些规定作为他山之石以改善中国法制,则更须对那些规定甚至整个法系作一番同样的研究,看清了二者的优劣,慎为取舍,不可以轻易地将中国目前的问题一概归咎于传统,更不该盲目地仿效他人。


  

  前言


  

  2006年春我应邀到西南政法大学访问,和一些师生们谈起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听到的大多是负面的评述;此外我也阅读了一些相关的书刊,很多也有类似的论调。其中令我印象最深的一篇文章大意谓:中国传统的纠纷处理犹如 “卡迪司法”,其过程不注重同样的事情同样地对待,而就事论事,完全不考虑规则以及依据规则的判决的确定性;将天理人情置于国法之上;天理人情的高度不确定性导致判决者可以翻云覆雨;人民无法通过这种司法制度伸张正义。除了这种论断之外,又提到日本滋贺秀三的话,说中国几乎找不到与国家权力分离而具有独立地位的法界精英,从理性的探索中产生学说、判例,以创造并支持 “法”,所以他在畅论罗马、中世纪和近代各国的法学之后,谈到中国法学时“几乎有点无话可说的感觉”。


  

  但是我也听到一些国内的法学前辈十分感慨地说,他们对中国传统司法和法学的看法与时下流行的不同,但是因为在过去数十年受过许多挫折,不能甚至不敢将他们的看法说出来;而目前六十多岁的学者则大多只完成了一部分大学教育,然后中辍了十年左右;四五十岁的学者求学的过程虽然比较平顺,但是因为在小学、中学时,社会上普遍地强调中国传统的劣点,进入高校后当然很少有人乐意去探究中国的传统,而且自民初五四以来一般人已不能阅读文言文,因而无法接触中国经典,只好看一些外文著作的白话中译本,学得了一些外国的东西,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则所知极少。


  

  我远离家乡将近六十年,对国内情形自多隔阂,有了这些见闻之后,才领悟到为什么目前国内法学界强调“法律职业”、“法律人之治”等等话题,以及为什么国内一般法学著作所称道、引述的,大多是些外国的学说。虽然有了此领悟,我仍然不免为之惊讶困惑,一则因为在那些外国学说之中,许多是很有争议的,有的甚至已被证明有误,而引述之人似乎并不清楚;[1]二则因为国内的那些著作,对于中国的传统文化确实绝少深入的探究,仅仅用外国的观点和语言,去审视和讨论中国的司法和法学,泛泛地,但是很武断地加以批评。这两点在治学方法上都是很不妥当的。


  

  由于自己的这些感受和若干师生们的鼓励,我决定将一些想法写出来。因为身在旅次,可以查考的资料有限,只好谈谈大意,凭记忆所及略作征引,欠缺不妥之处,待以后补正。


  

  首先我想说明一点:虽然对于此文有兴趣的大约都是法学界的人士,但是我希望一般人也能容易地阅读它。时下的法学写作往往用了很多外来的、生涩的语汇和非同寻常的陈述方式,不仅读来诘屈聱牙,而且因为那些语汇的内涵及外延往往很复杂,容易引起不当的联想,怪异的陈述又往往扭曲了理路,结果使得作品冗长枝蔓,只在那些语汇里反复回绕,却说不清楚作者的真意。其实法学应该讨论的都是社会中的基本问题,每个社会都自古至今继续在探讨它们,并且各自发展出了自己的语汇,将探讨所得的成果陈述出来,所以学者在讨论本国法制之时,无须借用外来语汇;如须论述他国的意念,必先深究其义,然后以本国语文中易解之辞加以翻译,不要滥创新词,使读者莫明其妙。总之,法学的写作与文学的不同,应该平易地、通顺地将事理铺陈在读者眼前,任他依据常理去了解评断,才是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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