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特殊行为的诈骗性质探析

特殊行为的诈骗性质探析


童德华


【摘要】在诈骗的定性中存在一些争议。依据对支付意思和支付行为的新理解,除了消费在先的单纯逃跑型,行为人逃付费用的行为一般构成诈骗罪。依据受骗人和被害人不一致的立场,将诉讼诈骗认定为诈骗符合诈骗罪的规范保护范围,有利于发挥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行为人滥用信用卡的,要依据取得电子货币的行为而不是行为人使用行为认定其性质,该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在金融机构要求归还而不归还的情况下,可构成侵占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使用拾得的他人记名的信用卡,属于信用卡诈骗。
【关键词】诈骗;逃付费用;诉讼诈骗;滥用信用卡;定性
【全文】
  

  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取得型财产犯罪。通常认为它和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差别是,受害人交付财物是基于自己的意思,即受害人自身的行为是导致受害的直接原因。[1]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骗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情况,其中受害人的交付意思表现得并不明显,甚至于受害人没有主动交付财物的行为和意思,是否需要和可能将其按诈骗罪论处呢?本文针对其中几个常见问题进行讨论。


  

  一、逃付费用问题


  

  逃付费用,指行为人在接受合法的有偿服务之后,逃避支付费用的行为。例如在饭馆饮食、酒店住宿、医院就症等之后,逃避支付餐饮费、住宿费或医疗费用。


  

  所谓无钱饮食、住宿,或称无钱食宿,是指行为人在饭店、旅馆有偿提供食宿的场所饮食、住宿之后,逃避支付食宿费的行为。[2]对此,有些国家刑法明文规定构成犯罪,如加拿大刑法规定构成“以欺诈手段获取食物、饮料或住宿罪,”英国规定为“负债潜逃罪”。但在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对无钱饮食、住宿如何定性就发生了争议。


  

  在我国,对无钱饮食、住宿问题问津者不多。有个别学者认为,行为人如果原本没有支付意思,伪装具有支付意思,骗取对方提供饮食、住宿的数额较大时,构成诈骗罪;如果原本有支付意思,但在饮食、住宿之后,采取欺骗手段逃付费用的,由于被害人并未免除行为人的债务,没有处分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所以难以认定为诈骗罪。[3]据此,有学者主张,因为按照诈骗罪处理会导致一些刑罚均衡性问题,所以有必要像加拿大那样予以专门立法规定。[4]


  

  在日本判例上,认定无钱饮食、住宿构成诈骗罪。理论上一般根据犯意形成的时间与逃跑的方式加以分类,然后,对各个类型分别加以说明。首先,根据犯意形成的时间,分为犯意先行型和食宿先行型两类;其次,根据逃跑方式,分为单纯逃跑型和诡计逃跑型两类。这样就结合为四种行为类型。由于犯意和行为方式上的差异,导致刑法认定上的区别:(1)犯意先行型,包括犯意先积极地吃喝或者住宿,在形式上符合诈骗的要素,可构成诈骗罪。(2)食宿先行的单纯逃跑型,如行为人在酒店吃饭后,发现没有带钱而乘机逃跑,这属于窃取利益的行为,因为刑法对窃取利益的行为没有处罚规定,所以不可罚。(3)食宿先行的诡计逃跑型,如行为人在酒店吃饭后发现没有带钱,就借口去借钱而逃走;或者借口送朋友后回来付款而逃跑。前一种情形存在经营者同意暂缓支付的意思表示,说明被害人作出了有意识的处分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无很大争议;但后一种情形涉及在诈骗罪中是否要求有受害人的处分意思,如果不要求处分意思,那么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如果要求处分意思,那么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是盗窃利益,属于刑法无处罚规定的行为,不可罚。当然,如果将这种情形理解为暂缓支付的意思,行为人也构成诈骗罪。[5]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