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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思考

  

  (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益主体具有广泛性。民事公益案件的受害主体往往是一个群体,少则几十人,多则成千上万人,不仅包括已经受到现实侵害的,也包括正处在侵害危险中的,还包括将来可能受侵害的,比如河流污染中,既有受到现实危害的当地居民,也包括遭受危险的下游居民,如果污染不能被彻底治理,那么将来还可能增大该地区畸形婴儿的出生几率,受害者范围之广显而易见。因为根据公共利益的特点,任何社会成员都有可能受到这种侵害行为的间接损害;另一方面,公共利益的整体性使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有权关注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益主体呈现出广泛性的特点。


  

  (三)民事公益诉讼保护法益的对世性以及效力的扩张性。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因此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民事判决不同于在私益诉讼中的判决效力仅及于诉讼当事人,其判决的效力及于整个社会。


  

  (四)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不确定性。私益诉讼中,要求当事人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诉的内容往往是请求法院制止某一违法行为,否则将无法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鉴于具体的防止侵害方法具有专业性和多样性,因此,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多数情况下很难提出特定的具体防止措施。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一)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严重性


  

  一是国有资产流失相当严重,对于其侵害行为若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若不构成犯罪的移交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只是治标而不治本,国有资产还是照样流失,而且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其作进一步的追缴。二是环境污染日益严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经济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日益威胁着我们的安全。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经济效益,“先污染后治理”,置环境保护于不顾,大肆违法违规地生产经营,过分开采自然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土地荒漠化、盐碱化、温室效应、酸雨全球化等日益严重,甚至北京的沙尘暴还漂洋过海到达香港,东南亚也面临着威胁。三是垄断经营、违法经营案件层出不穷。由于我国很多公用事业是由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垄断经营的,如电力、邮政、电信、铁路等行业,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不利地位,双方的权利不对等,对于垄断部门的霸王条款、格式条款、降低服务等垄断措施无能为力,消费者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同时,社会上还存在大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件。这些案件直接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也间接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能够追究侵害人的经济责任,而且能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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