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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民法保护新探

  

  由于死者已死,死者没有利益可言,我们无法要求侵害者向死者给以损害赔偿,也无法要求侵害者向死者赔礼道歉,所以,侵害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人民法院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二)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间接保护


  

  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侵害,可能会同时侵害了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损害死者近亲属的社会评价和自我人格尊严,造成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在对死者近亲属进行法律救济的时候,可以间接的实现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保护,不再需要对死者进行独立、直接的保护。


  

  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间接保护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其一,死者近亲属在主张侵权救济时,必须证明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侵害同时侵害了自己的人格利益;其二,侵害的权利只能是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权或者一般人格权。死者近亲属的其他具体人格权,比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不可能遭到侵害。如果侵害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行为损害死者近亲属的社会评价,可以依据名誉权侵权获得救济。如果侵害行为侵害的是死者近亲属名誉以外的人格利益,可以主张一般人格权侵权。


【作者简介】
代瑞,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商法学系讲师。
【注释】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5—86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62页。
王利明:《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136页。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44—445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页。
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一)·民商法总论·人身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8页。
李锡鹤:《论保护死者人身遗存的法律根据》,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2年第2期。
葛云松:《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载《民商法学》2003年第2期。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349页;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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