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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恶学说与民法之有机关联:历时性考察

  

  从另一个角度看,法与正义理念的本质起源或者原生性力量是人的自私、利己本能。作为一种个体存在,人的身、心、意首先感触到的是自身的存在质态,惟有自我质态达成一定程度的平衡后,个体的人才会去关注他人及外在世界。依边沁和爱尔维修之理论,人类之行为均受快乐和痛苦两大法则支配,是一种典型的趋利避害的动物。利己主义伦理哲学视野下的人,自我保存、自我满足、自我发展、自我实现是其最高行动目标。即便如主张利他主义的哲学家休谟也认为,法与正义“只能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人类需要所提供的不充足的供应”。推而广之,休谟认为“一切科学总是或多或少地和人性有些联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由是,休谟将人性推崇到极高程度,认为一个完全科学的体系产生于人类本性原则,科学体系中的一般特性的解释应当在人类本性中去寻找,哲学研究成功的唯一途径是掌握人性,因为,只有关于人性的科学才是真正的哲学,也才是其他科学的基础。[3]


  

  二、人性学说与民法价值内核


  

  人性学说与民法价值内核既有着相同的价值前提,更具有相同的逻辑发展体系。著者以为,从史学角度探索该问题似乎更具说服力,不唯可以还原历史,于诠释历史事件及其相关现象时尚能理清西方资本主义产生、发展之历史脉络及其经验积累,更可藉此阐明资本主义现代化成功转型所依凭之文化资源。因之,阐明以下两个问题,即可从本质上说明人性学说与民法价值内核之间的必然联系:其一,罗马法为什么会在中世纪后期得以复兴?其二,罗马法为什么会在欧洲大陆甚至英伦半岛复兴?两个问题似二实一,其中心内容表现为:经历了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的欧洲为什么会选择罗马法作为一种世纪性社会变革力量?


  

  两个问题实则从历时层面剖析罗马法复兴之时代背景。严格意义上的罗马法,系指公元前六世纪至东罗马时期流布于当时所谓文明社会的法律体系。沃尔夫(H.J.Wolff)曾高度评价罗马法之辉煌历史:“在我们的文明史上,罗马法占据着独一无二的地位。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法律发展成为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律,其后又成为一个帝国的法律,而这个帝国统治着几乎为当时的人们所知道的整个文明世界。”[4]公元476年,日尔曼民族推翻西罗马帝国,罗马法逐步式微并趋于沉寂,时间长达半个多世纪———罗马法仅在罗马人中适用,基督教成为日尔曼之合法宗教后教会法产生,进一步削减了罗马法之生存空间。但自十一、十二世纪以来,对罗马法之研究、继受风潮席卷欧洲大陆,并远播英伦半岛。关于罗马法复兴之史料及其研究文献,学界著论多多,新见迭出,此不赘言。[5]著者所关注并欲加以论证者即在于:以意大利为中心形成的罗马法辐射圈何以产生于基督教第二个千年?其社会推进力量又是什么?一个合于历史事实的解释即是:罗马法所奉行的自然法理念及其制度构建契合了欧洲中世纪后期之时代精神(严格意义上讲,是商人精神必须寻求传统文化的支持),也是近代民法得以产生、发展的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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