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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美健康保险法之模式及中国的借鉴

法、美健康保险法之模式及中国的借鉴


何佳馨


【摘要】在健康保险法领域,法国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国民医疗保险的模式,美国实行的是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干预为辅的模式,两者各有利弊,有必要总结它们的经验与教训。当前我国要树立广覆盖、让全体国民都享受健康保险的理念,加强和培养国民的保险意识,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针对全国各地经济状况差别很大的情况,实行分类管理,使有限的医疗保险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对医疗保险的补助力度;协调好健康保险之需求方、供应方和支付方这三方的关系,控制医疗费用持续上涨的趋势;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制度中,政府应承担起更大的责任。
【关键词】法国;美国;健康保险模式;借鉴;保险法
【全文】
  

  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健康保险虽然涉及四项内容,但其中最为基本的是医疗保险。本文也以此作为论述的重点。从世界保险法制发展的情况来看,在健康保险方面,因国家对生命和健康的认识理念不同,政府对保险市场干预程度的不同,投入资金数量的差别,以及国家本身经济发展阶段、综合实力的不同,形成了若干种不同的模式,如美国模式、法国模式、德国模式、北欧模式、日本模式、新加坡模式等。限于篇幅,本文拟从最具典型的法国和美国两种模式入手,分析这两种模式的优点和缺陷及其目前的处境,并从中总结经验和教训,以为我国健康保险法制建设所用。


  

  一


  

  法国的健康保险法制起步很早。16世纪中叶,法国就出现了“济贫事务所”等社会共济组织,从事一些类似于健康保险的萌芽性质的活动。1604年,亨利四世(Henri N,1553-1610)曾颁布法令救助伤残病的矿工。1794年,在法国大革命过程中,有关社会风险保障的条款被列入政府的文件之中,从而为现代社会保障(包括健康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910年,法国就“老年、残疾和死亡”社会保险领域进行了立法。1928年制定的一项法律(1956年修订)和1930年制定的一项法律明确规定,工商界的工薪人员达到一定工资水平,就可以享受疾病医疗保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1945年法国政府进一步制定了普遍的医疗保险制度,其覆盖的面也逐步扩大:1960年覆盖了农业从业人员,1966年扩大至非农业部门的非工薪人员,1975年包括了首次失业的失业工人。[1]经过长期的努力,至20世纪80年代前后,法国终于做到了医疗保险的国民全覆盖。1995年,针对全民医疗保险中出现的问题,法国政府又通过立法进行改革,努力予以完善。[2]目前,法国全部6380万人口中,99.2%的人都获得了医疗保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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