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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协同行为证明中的推定

  

  四、结论


  

  鉴于证明协同行为的难度,越来越多的国家允许适用事实推定制度来减轻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举证责任。尽管有少数国家规定了法律推定制度,但在实践中,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都有意识地避免简单地直接适用法律推定的规定,而会在综合考虑各种额外因素后才作出推定,从而使有关法律推定规定的最终实施后果与适用事实推定的结果逐渐趋同。这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之一,并与现代反垄断法越来越多地运用合理分析原则,而不是与直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这一发展趋势相呼应。[26]


  

  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必须要明确,在任何情况下,对协同行为的推定都不应成为执法机构在事实模糊的情形下处罚企业的工具。在充分调查但仍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即使能够证明企业行为的相同或相似性、该行为产生了或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执法机构仍应负有举证责任,必须在综合考虑各种间接证据后,才能适用事实推定,推论协同行为的合意存在。而主张推翻推定的企业此时才首次承担提出反证的责任,证明推定事实真伪不明即可。因此,在没有充分确切的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改制中,以与国际接轨为借口,几乎同时发布了同样的储蓄存款银行卡或者存折收费项目和标准“,就得出”虽然,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各银行订立了‘收费服务协议’,但根据美国和欧盟的司法实践经验,同样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且几乎在同一时间推出,便可推定其构成协同行为“的结论。[27]


【作者简介】
马敬,单位为上海市物价检查所。
【注释】陈云良、陈婷:《垄断协议中协同行为的证明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0期。
尽管《垄断协议中协同行为的证明问题研究》一文的作者在文章最后指出“认定协同行为时,需要灵活运用间接证据和环境证据、法律推定制度等方式或其他方法,使用单一方法所起到的作用往往是有限的”,但毕竟并没有排除单一使用作者提出的这些方法的可能。
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7页。
陈一云:《证据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182页。
齐树洁、王晖晖:《证据法中的推定问题研究(一)》,《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2期。
蔡武:《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http://Iunwen.lawtime.cn/mfmsssflw/2007101261938_7.html, 2009年3月1日访问。
叶榅平:《论证据法上推定的适用》, www.procedurallaw.cn/zjfx/zdwz/200807/t20080724-42626.html, 2009年6月3日访问。该里应区分举证责任和举证必要两个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后果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于实体法中,一般不会在诉讼的进行过程中发生转移,除非法律上有推定的规定。而举证必要为提供证据的责任,可在当事人之间转移。法律推定转移的是举证责任,而事实推定转移的是举证必要。
关于如何证明协同行为,参见马敬:《试论对价格跟随行为的反垄断法规置》,《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See Patrick Rey, On the Use of Economic Analysis in Cartel Detection, European University Institute, Robert Schuman Centre for Advanced Studies, 2006 EU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Workshop/Proceedings, www.iue it/RSCAS/research/Competition/2006(pdf/200610-COMPed-Rey.pdf, 2009年4月2日访问。
汪建成、何诗扬:《刑事推定若干基本理论之研讨》,《法学》2008年第6期。
吴振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16-217页。
See The 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petition, http://www.rekabet.gov.t ndex.php?Sayfa=sayfaicerik&icId=165, 2009年5月29日访问。
See Woo-Jong Jon,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the Presumption of Cartel Agreements Which is Unique in the Korean Cartel Regulation Provision, http://law.bepress com/expresso/eps/822, 2009年3月1日访问。Gonenc Gurkaynak,Shifting The Burden of Proof In Turkish Competition Law, Global Competition Review, February/March 2002.
See Guidelines for Review Cartel, http://eng.ftc go.kr/files/bbs/2008/Guideline%20for%20Review%20carteLrtf, 2009年6月6日访问。
See Korea''s written contribution on ''Cartels without direct evidence of agreement'' for Roundtable on Prosecuting Cartels Without Direct Evidence of Agreement held on 8 and 9 February 2006. www.oecd.org/dataoeed/6127/36063765.pdf, 2009年6月4日访问。
See Korea Fair Trade Commission, Recent Development in Korea''s Competition Laws and Policies, http://www.ftc.go.kr/eng/,2009年3月22日访问。
Decision of the Competition Board No: 00-24255-13805-60/896-241, File No D3/2/A.?.-99/2
Decision of the Competition Board No: 04-31/365-91, File No: 2004-3-37.
Decision of the Competition Board No: 00-26291-161, File No: D2/2/_.YA.-99/1.
In re Baby Food Antitrust Litig. (3rd Cir. 1999).
Matsushita Electric Industrial Co. v. Zenith Radio Corp., 475 US 574 (1986).本案上诉人为以日本Matsushita (松下)公司为首的21家制造与销售消费性电子产品的日本和美国厂商,被上诉人Zenith为美国制造与销售电视机的厂商。Zenith1974年向New Jersey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控告Matsushita等被告共谋将在日本制造的电视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至美国市场,以迫使在美国的制造商退出市场。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决日本公司胜诉,理由是:一般来说,低价促销的商品获得报酬有限,会产生损失,而日本制造商这样做,应有商业考量上的理由。原告(被上诉人)Zenith诉请法院判决被告Matsushita(上诉人)违反反托拉斯法,欠缺经济上的合理理由,必须进一步提出合理的证据,支持被告确实违法。联邦最高法院并未要求原告举证至毫无瑕疵的程度,而是采取了倾向排除(tend to exclude)的法则作为原告举证责任程度的要求。
Williamson Oil Co. v. Philip Morris USA (11th Cir. 2003).
Commission Decision dated 24.07.1969, 1969 OJ L 195/11.
Commission''s Decision dated 19.12.1984, 1985 OJ L 85/1.
Commission Decision No IP/02/1603, dated 04/11/2002.
同样地,很多国家虽然在本国关于认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企业市场份额可以“推定”,但在适用时也将其作为事实推定来处理。最典型的例子是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至少占到三分之一,就可以推断该企业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三个或者三个以下的企业共同占到50%的市场份额,五个或者五个以下的企业共同占到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就可以推断这些企业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除非这些企业能够证明,它们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竞争,或者它们作为一个共同体相对于其他竞争者不具有显著的市场优势地位。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对于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上述条款中所谓“推定”一词究竟具有何种效力,在立法过程中曾引发热烈讨论。根据德国联邦议会法务委员会的意见,该项规定仅仅是促使卡特尔局发动职权开始调查的要件,与法律上一般的推定的效力并不相同。换言之,即使涉案企业符合本项规定的推定要件,卡特尔局仍然需要进一步确认其是否符合第19条第2项关于“未有实质竞争”的要件。而根据议会经济委员会的意见,本项规定的推定应该有强于发动职权调查之权力,即符合本项推定要件的企业,如果未能提出反证,或提出的反证未被采信,卡特尔局才能认定该涉案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则认为,对于符合本项推定要件的企业是否具备第19条第2项规定的各个要件,或对于该企业提出否认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反证等事实,卡特尔局仍然负有调查义务。只有综合了各项调查结果,即使相关市场是否存在有市场控制的情形不明确,卡特尔局仍然可以认定该涉案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参见铭传大学财金法律学系邝承华:《公平交易法教学课程改进计划》,http://hss edu.tw/doc_detaiLphp?doc_id=1530&plan_tide=法學教育教學研究創新計書&class_plan=164, 2009年5月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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